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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因被告出现企图自杀行为 宣布予以逮捕

2015年09月29日 12: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南京虐童案被告人休庭期间试图撞墙被逮捕  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新网南京9月29日电(盛捷孙越) 29日上午11点,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当天上午,公诉人继续举证,检方出示的证据如下: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某某的证言、出示会诊意见以及会议记录。

  检方表示,以此来证实在鉴定程序上有多个环节,不需每个环节都由两名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完成,没有法律不明确规定要两人同时检查;并表示,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法医徐某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高某某对施某某损伤程度进行会诊、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同时,刑侦科所召开法医会议,对鉴定所依据标准进行了明确。

  受害人代理人认为,这些部门的管理人员已经不是鉴定人了,这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已经出具了法医鉴定报告,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给他作证,给它说明,难道这个鉴定不能说明宝宝轻伤一级的问题吗?”被告人李征琴提出疑问。

  “这个案子从开始就程序违法,我希望法院给我公正,我是一个记者。他们的证据是弄虚作假的”,李征琴反复表示自己要咨询专家。对此,审判长表示,基于被告人的情绪非常激动,休庭。

  休庭期间,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关于被告人李征琴刚刚庭审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证据问题,该份材料公安机关已经提前提交,且已经电话通知李征琴的辩护人前来查阅,不存在证据突袭的说法。

  审判长表示,在上午庭审中,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及时制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至此,南京“虐童”案上午庭审结束,下午14:00将继续开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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