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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00万约定“只享利不担责” 法院认定实为借贷

2015年11月04日 11: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11月4日电 (刘继雁 张东一)当事人签订《项目入股分红协议》(下称《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需向某项目投资500万元,无需参与项目经营管理,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只按月定额收取经营分红以及利息。记者4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件,认定该协议实为借贷,当事人已收取的分红视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田青、晓梦(甲方)与古月(乙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某项目投资500万元,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按月定额分取红利并取得约定利息,甲方承诺每月定额支付本金的3%为乙方投资分红,同时每月定额支付本金的2%为资金利息,甲方在每月22之日前必须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截至2014年9月22日,田青、晓梦向古月分别支付八次上述款项共200万元,其后没有再向其支付该款项。

  古月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投资协议,但按照约定古月仅负责出资,不参与管理,亦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其出资与该项目的经营利益及商业风险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协议,虽名为“入资分红”协议,但实质为借款协议。

  对于偿还的利息范围,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每月的分红以及利息,均应当属借款利息的范围,按《协议》约定,该部分每月按借款本金的5%计算,超出法定利息范围,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本案的资金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此,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田青、晓梦给付给古月的“分红及利息”实际上是在给付资金利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扣除超出法定部分,法院判决田青、晓梦除已支付的200万元之外,还应支付给古月本金3651600.14元、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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