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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9市民因自来水苯超标诉水务公司败诉 专家解读

2015年11月28日 11: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今天(27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9名市民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9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因认为2014年4月11日发生的兰州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侵犯了自己权益,原告王某等7人、原告薛某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原告杨某将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企业对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原告王某等人诉称,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导致原告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高价购买瓶装水,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倍感焦虑,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分别承担购买矿泉水费用、误工费、检查身体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同时要求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公开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18时40分左右,威立雅公司在日常自检自来水水样时发现其中的苯含量超标,11日1时经复检确认,于11日凌晨上报兰州市政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采取应急措施,于当日14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及兰州市各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兰州市民在24小时之内停止饮用自来水,并于当日22时许组织人员深入社区和街道,24小时为市民免费拉运饮用水,发放瓶装纯净水以保证市民的正常生活。12日,甘肃省人民医院设立了自来水苯超标患者免费门诊。

  在确认自来水苯超标后,威立雅公司采取措施排空受污自来水,清理、维修管线。根据动态检测结果,兰州市政府于4月12日18时通知对城关区和七里河区解除紧急措施,13日17时对安宁区解除紧急措施,14日7时对西固区解除紧急措施,此后,兰州市区全面恢复正常供水。4月22日,在兰州市政府召开的4·11事件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姚昕向全市人民鞠躬道歉。23日,威立雅公司建立公司官网,公布每日的水质检测数据。

  2014年6月12日,兰州市政府召开发布会通报了“4·11”事件的调查结果,认定“4·11”事件的原因是威立雅公司疏于对供水自流沟进行维修保养,造成沟体伸缩缝防渗失效,兰州石化分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和多次安全事故的油污进入土壤,以苯系物为主的轻质油污通过土壤浮于地下水面,聚集在自流沟外,因春季解冻和局部降水影响,地下水位高于自流沟水位,含油污水经伸缩缝渗入自流沟造成沟内水体苯超标。

  同年9月28日,威立雅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按2014年4月的日平均用水量向城关区、七里河区的自来水用户(除工业用水户)减退5天的水量,对建有蓄水池的用户再增加减退3天的水量。向西固区、安宁区的自来水用户(除工业用水户)减退15天的水量,对建有蓄水池的用户再减退3天的水量。公告中威立雅公司再次对此事件表示歉意。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4·11”事件确已对全市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当影响,威立雅公司对事件的发生存在疏于管理方面的过错,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威立雅公司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查找、确定事件原因,排除妨害。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在其网站上公布每日水质检测数据,以减退相应水量、水费的方式对停用自来水期间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威立雅公司在市政府主导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其补偿方案体现了赔偿标准的相对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各原告要求威立雅公司就其个体利益单独赔偿,既缺乏必要性,亦不符合公共危机事件背景下因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而应当考量的合理性。

  法院认为,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发现、处置、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故各原告对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对于各原告要求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不存在负有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故各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城关法院判决驳回各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权威专家解读原告为何败诉

  备受社会关注的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今天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宣判,9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对此,记者采访了了解此案的权威专家,对市民关注的焦点进行了解读。

  法院缘何当初未予受理此案

  记者:此案从最初有市民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未予接受,但后来又予以受理,其中原因是什么?

  专家:2014年4月发生的“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是一起供水安全责任事故,从事件本身来讲符合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条件。据我了解,当初原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时,民诉法刚刚修订,公益诉讼作为首次新增的内容,法律条文仅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公益诉讼的原则性规定。从法条字面表述来看,法律对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所以,在没有明确法律细则可适用,且当时法院立案实行“审查制”的情况下,法院立案部门对接收诉状采取了谨慎态度,可以说与法律在应对新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滞后性和当时实际存在的立案门槛过高、对当事人诉权行使限制过多的旧的立案制度有关。

  这些案件法院正式受理后不久,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新修订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公益诉讼可以与个体的私益诉讼并存,并互不影响。另外,最高法院还出台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措施,并规定法院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应当予以受理案件的判断时,应当先行立案。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和立案制度的变革,为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新的司法理念,此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将不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案件审理期限缘何周期较长

  记者:市民起诉水务公司等企业的案件从受理到开庭,中间长达9个多月,是否存在超期审判的问题?

  专家:法律规定一般一审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存在法定事由时,审限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据我了解,该案审理期限较长是因为案件受理送达后,原告就程序问题陆续提出一些调整要求,如诉讼请求的变更、要求延期举证、追加共同被告等。追加被告后,被追加的被告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来又撤回异议,还出现了请求合并审理的事由等。上述程序事项均需要法院审核处理,必要时需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裁定或决定,只有程序问题处理完结,并给新加入的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当所有程序事项固定后才能进入实体开庭审理阶段。

  是非责任清楚缘何市民败诉

  记者:按市民理解,该案是非责任还是比较清楚的,但法院却判决原告败诉,原告的诉求没有被支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专家:原告败诉或者准确说原告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不能因此说明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是因为这次公共事件发生后,法院认为被告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已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合理的承担,基于企业应对、处置这次事件采取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赵志锋)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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