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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找“漏点”迟迟不修复 业主获赔9个月房租

2016年04月06日 14:2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好心配合物业查找“漏点”,问题解决后物业对给其造成的损害却迟迟不予修复,吴女士以物业公司不信守承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其在外租房9个月的租赁费用2.25万元。

  吴女士诉称,2010年8月,物业公司以她家楼下的201号房屋漏水、无法正常居住向物业报修为由,到她家查找漏点,无果。几天后,物业公司孙某带着工人来到她家说,虽是201号报修,但若在201号施工需砸开房顶,难度太大,因此需要在她家施工,请求配合。“物业公司的人说,需将屋内地板掀开,砸开水泥地板,检查管路。他们保证说,解决漏水问题后,立即恢复原状。我虽有犹豫,但考虑到他们的难处,也就同意了。我再三让物业公司的人保证,要快、质量要好。”他们表示,让我放心,漏点找到后,恢复起来很快,最多也就几天。施工开始后,物业公司的人对地板进行破坏性拆除,室内一片狼藉,无法正常居住,她只能在外租房。从开始施工到漏点修复长达一个月,后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定将她家室内地板立即予以修复。“我无数次催促物业公司,并告知其将承担的后果,但没用。我只能继续在外租房居住,长达9个月。9个月后,我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物业公司辩称,吴女士所主张的事实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是进行园区公共服务的,吴女士所主张的是自有房屋内的问题;她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至今已经超过5年,过了诉讼时效;物业公司早已声明,不是公司维修的,不应承担维修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楼下房屋漏水无法找到原因,经物业公司与吴女士协商,吴女士同意给予协助。物业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为开发商的人,不是物业公司的人,对此,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其主张不予采信。

  吴女士主张物业公司对她家室内地面进行恢复原状的时间长达9个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采纳了吴女士的主张。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2.25万元。物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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