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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邻居店长为公交一卡通假充值65万 借买烟变现

2016年04月27日 15:1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好邻居公司金宝街二店原店长李某,利用负责店内公交一卡通充值及营业款管理的便利,使用店内POS机为一卡通虚假充值65万余元,后以买卖香烟的方式变现。

  海淀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半。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利用系统漏洞 往8张卡内虚假充值

  法院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间,李某利用担任好邻居公司金宝街二店店长、负责店内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充值及营业款管理的职务便利,利用公交一卡通充值系统与店内销售系统之间的衔接漏洞,使用店内POS机为其持有的8张公交一卡通虚假充值,非法占有65万余元,后以买卖香烟的方式将卡内的钱款变现。2013年12月10日,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退赔好邻居公司全部赃款。

  另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4日裁决,由承包人单某支付金宝街二店未上缴的一卡通销售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半。

  上诉 自称为公司创收 向承包人汇报多次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好邻居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并未对他进行一卡通充值入机的培训,以致他并不知应将收取的充值款在公司电脑上做入机记录。

  李某称,为了公司创收以及自己多得提成工资,他才进行虚假充值。其间他向承包人单某汇报多次,且将该款一直存放在店内,因好邻居公司要对他罚款200万元,无奈之下他当着单某的面,将涉案款项取回家,并通过法律服务机构与公司交涉,并未将款项非法据为己有。

  判决 故意占有单位财物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查,好邻居公司规定了加盟店的经营模式与直营店相同,而金宝街二店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好邻居公司。李某与好邻居公司金宝街二店签订了聘任协议,其身为金宝街二店的工作人员,经手好邻居公司的各项经营业务及资金的管理,与好邻居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多位员工证言及一卡通管理及销售流程的规定,均证明了公司对一卡通充值的操作及销售后需要输入公司电脑有明确的要求,并能够证明操作程序简便,且均进行了培训。与李某同一时间段内在金宝街二店工作的王兴(化名)即证明了其经过公司的培训且已按照公司的规定正常操作。

  在案的证据还证明,李某为其掌控的8张一卡通充值卡,在涉案期间虚假充值65万余元,均未按要求将销售记录入机,致总公司无法掌握金宝街二店有该款项的销售,而总公司已将该款与相关部门结清。后李某将虚假充值的充值卡内资金以买卖香烟的方式变现。

  李某辩解称不明知多出资金应如何处理,其行为与公司的相关管理资金应及时存入公司账户的规定不符,其在侦查期间亦向公安机关供述利用一卡通充值卡充值设备的漏洞,采用虚假的充值方式充值,变现侵占。

  上述证据均已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

  据此,对于李某的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采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唐李晗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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