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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房给女儿 丈夫被发现隐瞒50万后反悔

2016年05月11日 15:49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案情回顾

  2013年,结婚23年的刘先生和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女儿刘虹。因女儿刘虹还在读书,二人商量离婚的事情先瞒着她,于是协议中约定5年后将房屋过户给刘虹,现在由李女士居住。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2015年,李女士收拾家里的时候发现刘先生2010在某银行开的账户的回执,显示内有存款50万元。李女士从未听刘先生提过该笔存款,离婚时双方也未对此进行分割,于是李女士找刘先生要25万元。刘先生说没有这笔钱。李女士认为该笔存款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于是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刘先生看李女士坚持要25万元的存款,就提出可以分割,但是要一并分割房屋,要求李女士按照中介的挂牌价格,要按照房屋的市场价给自己一半的补偿。李女士听了觉得很荒谬,二人离婚的时候已经约定将房屋留给女儿了,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房子已经没有刘先生的份儿了,刘先生更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刘先生表示,当初离婚时确实是准备把房子留给女儿的,现在房子还没有过户,自己可以反悔,有权利撤销赠予,要回房屋后分割。李女士说当初要不是同意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她是不会同意离婚的。现在婚已经离了,房子给女儿这个事情也生效了,不能反悔。刘先生说还没过户就可以反悔。于是诉讼中刘先生提出要求依法分割该套房屋。因为涉及到女儿的利益,李女士不敢大意,咨询律师提供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依照《婚姻法》之规定,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刘先生和李女士应遵守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处理。

  刘先生认为自己有权撤销赠予是片面的。李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予的规定。

  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刘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房屋赠与女儿,刘先生也表示当时自己是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的,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刘先生无权撤销赠予,分割该套房屋。

  对于50万元的存款,刘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认为有共有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二人离婚已经超过2年,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李律师指出,该笔存款在离婚时李女士并不知道,刘先生也未告知,属于刘先生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知道后2年。因此,李女士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刘先生提出现在该账户内只有10万元,只能分给刘女士5万元。李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离婚时刘先生账户内余额,应按照当时的余额进行分割,且《婚姻法》规定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调取后显示离婚时有余额70万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离婚时未分割的70万元共同财产,李女士和刘先生应各占50%,刘先生补偿给李女士35万元,对于刘先生要求分割共有房产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处分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做出了约定,5年后过户给女儿,刘先生的诉求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故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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