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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子倒卖个人信息3000余条获刑 被罚款万元

2016年05月12日 11: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杭5月12日电 (陈立烽 袁英)听闻贩卖个人信息很挣钱,福建上杭一20岁妙龄女子从网上购买他人信息,而后在网上转手卖给下家,最终难逃法网。上杭县人民法院12日披露,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据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上杭法院判处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15年7月至12月,孔某使用笔记本电脑在网络上利用QQ向郑某等人购买了3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其所购信息将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所购信息通过QQ卖给他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通信和网络日渐发达,公民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为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从扩大犯罪主体、扩充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两大方面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罪名的犯罪主体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信息获取途径也不再仅限于为“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在罪名上,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统一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承办法官介绍,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随意泄露和买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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