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老婆生二胎丈夫请陪护假遭拒 单位称未收到新政策文件

2016年06月08日 11: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 

  四川新闻网达州6月7日讯(记者 余开洋)“我和老婆是组合家庭,上个月底老婆刚刚生了‘二胎’。我兴冲冲地跑到单位请陪护假,单位工作人员却以没有收到书面最新政策文件为由,不予请假。”昨(6)日,达州市民曾先生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老婆生“二胎” 丈夫请陪护假遭拒

  曾先生今年41岁,家住达州南外,是达州某水厂的职工。

  “1999年,我同前妻结婚,2000年生有一个女儿,2008年性格不合双方离婚。”据曾先生介绍,2008年他与前妻因性格不合离婚;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不久后两人便组成了新的家庭。

  “我和现在的妻子是组合家庭,之前我们各自都有一个孩子。”

  “妻子今年已经37岁了,去年8月份左右,得知妻子怀孕的消息,全家人都盼望着这个小生命的出生。”

  2016年5月28日,曾先生的妻子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曾先生兴冲冲的跑到在单位申请陪护假,却被厂劳资科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收到书面新政策文件为由,只能按老政策15天执行陪护假。

  “我当时想,15天就15天吧,有总比没有好。”

  第二天,曾先生却接到厂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称,他生的是二胎,所以一天假都没有。而原15天陪护假是针对第一胎的,如今第二胎没有文件他们无法执行,意思是说一天陪护假都没有,不允许请假。

  “我老婆今年已经37岁了,属高龄产妇,又是剖腹产。我请不到假谁照顾她?”据曾先生介绍,目前家里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还有一位7旬的老母亲都需要人照顾,新生儿的降生无疑给这个普通的家庭带来了甜蜜的烦恼。

  曾先生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6月2日他将自己的情况向达州市有关部门咨询后,被告知他的情况符合申请20天“陪护假”范围。随后,曾先生再次来到单位办公室申请陪护假,将自己在相关部门咨询的结果告知单位工作人员。却被以单位没有收到达州市政府或计生委的相关书面文件为由,再次拒绝了曾先生的申请。

  用人单位:没有收到相关书面文件 暂未批“陪护假”

  针对曾先生的情况,昨(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厂劳资科工作人员。据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单位是根据《达州市生育保险细则:达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执行产假和陪护假政策。所谓的新政策,该单位并没有收到达州市政府或计生委的相关书面文件,所以暂时没有批准曾先生的“陪护假”。

  “他的情况,我们了解过。虽然没有批准陪护假,但我们也在积极联系计生委,发函给他们证实相关政策法规。”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单位已经批准了曾先生10天的年假;待单位研究后,如果曾先生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再采取补假的方式。

  然而,曾先生对于单位的这一处置结果并不满意。“再过两天,我的年假就要到了。我老婆还躺在床上呢,现在正是需要人照顾的时候,不能休陪护假,以后补假有什么用?”

  计生委:曾先生符合新规 单位应无条件执行

  今(7)日下午,四川新闻网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州市卫计委,据达州市卫计委计划生育指导科邱科长介绍,今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四川取消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这里的夫妻包括再婚夫妻。虽然曾先生和妻子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但他们重新组合家庭后,仍然有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他们再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当然也就享受上述的生育假和护理假。”

  据邱科长介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已经在各大网站公布,不需要逐一向各个单位下发文件通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从颁布之日起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如有疑问,单位和个人可以上网查询,或拨打12356阳光计生热线和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咨询。

  律师:单位已涉嫌侵犯职工权利 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认为: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结合曾先生实际情况依法应适用本条例。

  同时,用人单位未批其护理假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之规定 ,曾先生要求休假未准的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请仲裁。

【编辑:陈鑫】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