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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轻伤”重鉴定为“重伤” 获赔8千变23万

2016年06月27日 10:4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彭俊 肖聪)“多亏了检察机关帮助我主持公道,原本只能得到8000元的赔偿,现在变成了23万元!”日前,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刺成重伤的邹某,在获得23万元赔偿后特地赶到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对技术部门干警表示感谢。

  去年11月,被害人徐某、邹某因纠纷被罗某持匕首刺伤,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邹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在随后的伤情鉴定中,邹某被鉴定为轻伤。该案移送至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技术部门对邹某的鉴定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法医在审查邹某病历时发现,邹某入院诊断为右侧血气胸伴开放性伤口、失血性休克等,其伤情鉴定可考虑为重伤,应予以重新鉴定。公诉部门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重新鉴定,邹某伤情最终被评定为重伤。随后,邹某与罗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罗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邹某23万元。

  “技术性证据审查不仅是纠正错误,更是对我们办案质量的严格把关。”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李维宁说。近年来,长沙市检察院通过检察技术服务司法办案已成常态。早在2012年10月,该院便出台《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规定》,明确将全市检察机关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统一归口检察技术处,实现案件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法医鉴定的,要将鉴定材料送交技术部门,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技术性证据审查由此成为检察业务办案的必经程序。对于应当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等而未进行的案件,不得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时,该院还建立了错案追究责任制,强化了案件承办人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做到了规范化、程序化。

  据悉,2015年以来,长沙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共协助业务部门办案307件,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153件,纠正错误鉴定31件,其中3件案件被上级院评为2015年度优秀案件或精品案件。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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