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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拉票贿选 买官卖官

2016年07月19日 10:4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张浩/漫画

  换届选举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全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行使自己权力的庄严时刻。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各类干扰、操纵和破坏换届选举的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本刊记者对近几年来破坏换届选举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时发现:换届选举时期已成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易发、高发期。

  拉票贿选

  违规插手人事安排

  记者综合相关权威消息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纪委完成对17名中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其中有14人被开除党籍。其中,在中纪委对这14人的通报中,出现了“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规插手相关单位人事安排”等过去通报中未出现过的提法。

  2016年6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显示,王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

  在今年被开除党籍的中管干部中,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升迁在民主推荐中拉票,篡改年龄,违规插手原任职单位人事安排。

  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欺骗组织,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为谋求职务提拔送给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而在之前,南充贿选案震惊全国。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经查: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案件共涉及人员477人:组织送钱拉票的16人;帮助送钱拉票的227人;接受拉票钱款的230人;失职、渎职的4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四川省对涉案人员全部作出严肃处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33人,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的77人,给予严重警告并免职、严重警告、警告或行政记大过、记过处分以及免职处理267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100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司法机关以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南充市委原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反腐研究专家分析指出,南充党代会发生的有组织公款拉票贿选案,使当地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党委班子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总开关”出了问题;相当长时间内制度空转形同虚设,成了“纸老虎”“稻草人”;主要领导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缺位,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等。代价极其惨痛,教训极其深刻。

  买官卖官

  借“换届”违法提拔

  为确保换届风清气正,日前,中纪委与中组部联合出台了“九个严禁”,而严禁买官卖官就名列第三。不久前,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张本平在一次访谈时透露,巡视组在巡视当中发现一些地方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的问题时有发生。比如,有一个地方发生了多名市、县组织部长卖官鬻爵,有的涉案资金达数千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买官卖官”大多发生在“换届选举”时,即地方党委或政府换届时,干部交流提拔得多,一些买官者浑水摸鱼,伺机买官。

  2014年12月5日,河南省安阳原市委书记张笑东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3年间,张笑东受贿单笔100万元以上的有9起,20万元以上的有20起,最大的一笔200万元,大部分在5万至10万元之间;在给张笑东行贿的33人中,主要是买官卖官。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在2006年6月到2008年8月之间,利用其担任巴彦淖尔市市长、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巴彦淖尔市政府副秘书长的李石贵晋升为秘书长提供帮助。

  有专家总结出三种买官行为:一是放长线钓大鱼,隔一段时间会向领导进行表示,不达目的不罢休;二是雪中送炭,当领导干部家遭遇病灾,领导子女出国等,买官者便会慷慨解囊;三是猛烈攻击,在“换届选举”时期投入巨资进行买官。而买官者的资金来源为:一是借钱买;二是贷款买;三是拉赞助买,即让一些民营企业大老板帮忙掏钱买官;四是挪用公款买。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我国在治理买官卖官等用人腐败上,做了很多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工作,但尚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漏洞。一是在制度决定的原则上,还不够彻底。特别是非公开选拔就给买官卖官者留下了暗箱操作的可乘之机。二是在程序性或实体性规定上仍存在缺陷或漏洞,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操控和利用。如公开选拔规定第六条,是有关“公开选拔”程序的规定,包括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在这些环节都可能会给操控用人权的个人,留下了巨大的用人腐败的漏洞和机会。

  破坏选举

  暗藏“回报”利益链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一届市人大代表几乎全军覆没。在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56人送钱拉票总计1.1亿元,参会的527名市人大代表中,518人收受钱物1亿余元。衡阳市人大的大会工作人员也参与收受与分发钱物,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款共计1001万元。这起新中国人大制度建立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破坏选举案中,包括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在内的衡阳一大批党员干部严重失职、渎职、违纪,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全国震惊。

  有媒体透露,面对逐渐升级的贿选,当时的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童名谦以及衡阳市委采取的办法是:不听、不管、不查。时任衡阳市纪委书记的肖斌及纪委主要领导也视而不见、听之任之。选举结束后,一名送出60余万元的农村基层代表候选人得知落选后当场晕倒。当晚,该候选人通过手机短信向童名谦等市领导反映贿选情况,并提出个人要求。童名谦收到后,对短信反映的情况没有认真追查,仅仅要求各县(市、区)“退钱给落选的代表候选人,并做好思想工作”,以求息事宁人。

  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从2003年起衡阳贿选人大代表就开始露头,到2007年至2008年开始蔓延,直到2012至2013年演变成大面积、多层级的贿选行为。一些代表当上县代表时花了钱,因此给市代表候选人投票时也要收钱。以此类推,层层加码,逐步形成了一条“投资回报”的利益链。通过花重金当上了代表的这些老板,在融资贷款、申报项目、纳税上都容易享受到优待,工商、公安部门要查办这些人也有所忌惮,但这些人中很多人连基本的代表法律常识都不懂,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还有部“选举法”。

  因此,很多老板摇身一变成了“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本案中列入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93人中,竟有44人为各色老板。这些老板大多以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农民身份成为候选人。以工人身份当选的15人中,没有一人属于一线工人。以农民身份当选的13人中,除了3人为农村党支部书记外,其余均为老板。

  专家指出,贿选这种腐败的影响和恶劣程度要比很多贪腐案件严重,它挑战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严重危害到党的执政安全。另外,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应当进一步完善,要加大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力度,让选民和社会公众一同参与监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强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力,针对贿选出台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以最大的力气、最大的决心根治。

  打防结合

  检察机关发挥三大作用

  为有效预防换届选举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于各级换届工作,在预防和打击破坏换届选举违法犯罪方面积极作为,为平稳顺利换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换届选举中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事前防范作用。重点加强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已掌握的涉选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提前向当地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防止个别干部“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二是事中监督作用。积极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加强对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维护选举秩序,防止各类干扰、操纵和破坏换届选举行为的发生,确保选举程序不乱、环节不漏、合法有效。三是事后查处作用。会同纪检机关,严肃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换届选举。6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和秀英区检察院的5名检察官驱车从海口赶到秀英区石山镇建新村,直奔选举会场。从投票开始到公布选票结果,检察官全程参与、全程服务、全程监督。新当选的建新村村委会书记、主任王光浩说:“这次选举很公正,与检察官们之前的努力分不开。”据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介绍,建新村此次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高达99%,得票率最高达96%,选举现场井然有序。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还采取个别约谈等形式加强警示教育。今年6月初,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本号检察室在走访中了解到,“两推”工作前,某村党总支部个别党员存在拉票、贿选行为,导致133名党员支持的候选人非常分散,预计所有候选人推选结果将不会过半,推选工作将面临失败。检察室干警通过组织黎安镇主要领导、组织委员专门会议,并对该村党总支部4名重点党员干部进行个别约谈,结合典型案例警示干部带头遵守党组织推选纪律,杜绝拉票、贿选行为。4名党员干部被约谈后,表示一定遵守宪法法律,积极配合做好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一些领导干部指定提拔人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或者搞团伙、拉票贿选……属于换届选举中易发的职务犯罪。这类职务犯罪不但破坏了选举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换届工作的风清气正。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破坏换届选举违法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徐伯黎)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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