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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受家暴十余年 福建基层法院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08月09日 2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宁德8月9日电 (黄健涌叶茂)因丈夫生性多疑,女子遭受家暴十余年,无奈起诉离婚。福建福安市法院9日披露,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缪某对妻子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缪某骚扰、威胁吴某及相关近亲属。

  福安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反家暴法》今年3月施行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称,其与缪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十余年中,因丈夫生性多疑,不仅不履行家庭义务,还时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威胁、骚扰吴某及其家属。

  今年6月30日,缪某又因生活琐事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吴某头部、面部等部位受伤。

  7月4日,吴某向福安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1、禁止缪某殴打威胁吴某及亲属;2、禁止缪某骚扰、跟踪吴某及亲属。

  为证明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吴某向法院提供了其伤情照片、福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福安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定吴某遭受家庭暴力,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禁止缪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缪某骚扰、跟踪、威胁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中还规定:缪某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缪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福安市法院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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