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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干部受贿后用于公务支出和社会捐赠等被从轻处罚

2016年09月29日 17:2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武汉9月29日专电(记者谭元斌)记者29日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税世春,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税世春在受贿后,支付部分钱款用于扶贫,以及存在立功、悔罪、退缴非法所得等表现,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税世春在担任巴东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谭某、陈某、邬某人民币共计68万多元(其中10万元已上缴所在单位),为谭某、陈某、邬某承建的相关工程在施工现场协调、工程建设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税世春在收受上述贿赂款后,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给巴东县沿渡河镇枫木村、天池村、大支坪镇茅茸河村、野三关镇水田坝村支付扶贫帮扶资金9.5万元;2014年10月21日给其所在单位工会成立的羽杨俱乐部支付4万元活动经费。侦查过程中,税世春揭发检举巴东县原副县长薛某(另案处理)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2015年7月20日税世春主动向巴东县纪委退缴赃款4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税世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税世春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税世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税世春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税世春收受的贿赂款中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和社会捐赠,可酌定从轻处罚。对税世春已及时上交到所在单位的10万元,不属于受贿,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

  综上,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税世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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