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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公诉人:“拖拽”属偶发事件

2016年10月29日 01:3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嫌疑人受审 检察官披露案情  来源:北京卫视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思佳)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涉事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在朝阳法院审理,庭审持续半小时,并未当庭宣判。案件公诉人在庭后称,李某某承认以发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为业,误以为视频中女子“弯弯_2016”(简称“弯弯”)是抢生意的卖淫女。

  该案公诉人,朝阳检察院检察官刘叶青庭后接受了记者采访。据公诉人介绍,检方指控该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庭审持续半小时,李某某当庭认罪,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至3年。

  起诉书显示,现年25岁的李某某无业,初中文化程度。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女,28岁,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房间内向金先生、刘先生进行卖淫。

  公诉人介绍,检察机关对这个案件最直接的了解,就是对案卷证据的审查。通过审查案卷证据,现能查明的事实是,李某某是一个专门在酒店周围发招嫖小卡片、介绍他人卖淫并以此为业的社会人员。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拨打小卡片上的电话,李某某就会介绍自己认识的卖淫女前去卖淫,然后从嫖资中抽取一定提成。

  “李某某以发小卡片招嫖为业,同行中也存在竞争。”公诉人介绍说,李某某经常通过一些比如“蹭卡”的手段进入到酒店内部。在拖拽事件发生当天,“弯弯”在电梯里没有找到房卡,李某某误认为“弯弯”是一名卖淫女,和他一样“蹭卡”进入酒店的,“李某某看这个女子又不是经他认识、介绍的,就以为是别人在抢他的生意”。

  在公诉人的提讯中,李某某供述称,走出电梯后“弯弯”站在一个房间门口找房卡,他走上前问这个女子“你叫什么,来干什么?”这个女孩一紧张害怕,就更找不到房卡了。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就更加确信这不是一个房客,而是来抢生意的竞争对手,紧接着就发生了拖拽行为。

  公诉人表示,非常理解社会公众对拖拽事件的关注,这个案件中,介绍卖淫才是李某某真正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和事实。李某某对视频中女子的拖拽行为对整个社会来讲,不是一个常态而是偶发性事件,一方面提醒大家没有必要因为这个事件过分紧张,另一个方面,提醒大家增强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识。再有,相关的行政检查机关,也应该加强对酒店行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酒店环境的安全。

  >>释疑 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上曝光的视频显示,李某某对该女子的拖拽行为很野蛮,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解释说,刑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也就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审查在案证据材料,第一,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伤害该女子的故意或是预谋,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责任形式必须是故意。

  再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出现被伤害人轻伤或是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也需要有一人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才能构成此罪。所以,无法用刑法来评价拖拽这一行为本身。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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