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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头伤入院后身亡 医院一审被判担责70%

2016年11月02日 15:0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一位患者因头部受外伤,被送入医院治疗,但入院7个多小时后不幸去世。患者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和医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的二审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1月20日下午,61岁的楼某因被剪刀伤到头部,被送到昆明一家医院治疗。不料,在入院7个多小时后,楼某的病情突然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后尸检鉴定结果显示:楼某头部的损伤并不是致命伤,死因是“患糖尿病,持续高血糖高渗透状态,致呼吸循环衰竭”。鉴定意见还指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楼某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院行为过错参与度40%-60%。

  随后,楼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57万余元。今年6月29日,盘龙区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楼某患糖尿病多年。当他头部受伤入院后,空腹血糖为29.45mmol/L,已达到临床危急值。医院具备检查条件,但未进行控制血糖、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医院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宣判:医院赔偿楼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91112.4元,精神损失赔偿金4万元。

  判决下达后,医院不服,坚持认为只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于是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昨日二审开庭时,医院坚称:楼某生前就患有疾病,其死亡与疾病有关,鉴定意见书也指明医院过错参与度在40%-60%,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明显过重。而楼某家属的代理人则反驳称,楼某生前的疾病属于慢性病,“患病多年都未危及生命”。入院治疗后,医院没有对他的病史给予重视而导致死亡,请求法院驳回医院的诉求。

  因双方争议较大,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记者 周婷婷 都市时报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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