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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山场毁山林 福建漳平十余村民获刑罚

2016年11月14日 17: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漳平11月14日电 (詹珠芳 蒋敏佳)听闻某山场为自家祖宗山场,福建漳平十余村民为争回山场,将他人种植的林木劈掉,不想不仅没有夺回山林,自身还身陷囹圄。福建漳平法院14日披露,该院陆续对这起系列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苏某等十余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2015年4月19日(农历三月初一)晚,被告人苏某等人,为了争回漳平市新桥镇某村“张坑”山场(该山场为曾某、游某、易某三人承包),组织本族村民在村里的观音庙商定劈山事宜,约定农历三月初三由本族妇女到山场劈山。

  同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上午8时许,被告人苏某带行李准备外出打工,临行前对前去劈山的妇女们强调劈山的注意事项。后被告人林某、陈某等苏氏家族妇女十余人携带劈刀、锄头等工具,到该山场将被害人曾某等三人种植的油桐幼树2261株,木荷幼树288株劈掉。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苏某等人主动与被害人曾某、游某、易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由陈某等三人先行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重新造林费用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林某商定或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林木幼树2549棵,其中油桐幼树2261株,木荷幼树288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其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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