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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欢乐颂2》看遗弃罪: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2017年06月07日 14:0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武沛

  新闻背景

  热播剧《欢乐颂2》中,樊胜美不务正业的哥哥和嫂子为了向樊胜美要钱,将瘫痪卧床的父亲丢到了樊胜美的男朋友王柏川父母家,令王家不知所措。曲筱绡带人找到樊胜美哥哥,说他这种行为涉嫌遗弃罪和虐待罪,是要坐牢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儿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道德意义上,子女均应赡养父母;在法律层面上,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该承担的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子女均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处的子女,既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因此樊胜美和她哥哥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樊胜美的嫂子和她男朋友王柏川又该承担什么义务呢?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女婿的法定赡养义务,但是依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规定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樊胜美的嫂子应该协助她丈夫赡养老人,而樊胜美的男朋友王柏川并没有与樊胜美建立“夫妻关系”(领取结婚证),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存在道德上的约束。

  遗弃罪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经常会遭到街坊邻居的指责,但是他们往往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家务事,旁人不能指摘。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拒绝赡养老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触犯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该抚养而拒不抚养,情况恶劣的行为。其中,年老、年幼并没有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没有客观的标准,都需要以“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帮助界定。樊胜美的父亲已经患有重病瘫痪卧床,明显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范畴。

  而应该扶养而拒不扶养的行为,既可以指明确的拒绝扶养,例如不给付赡养费、遗弃老人等,也可以指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等,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抚养义务。

  樊胜美的哥嫂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父亲“丢”在王柏川父母家,即可以理解成某种程度上的“遗弃老人”,也可以理解为将父亲的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故而满足刑法遗弃罪“应该扶养而拒不扶养”的要件。

  此种行为是否成立遗弃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情况恶劣的程度。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实践中的情况,遗弃行为发生多次或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了显著的紧迫危险,甚至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如果樊胜美哥嫂的行为是多次发生,或者此次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确实是构成遗弃罪的;即使未达到恶劣程度,其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打骂老人同样可构成犯罪

  剧情中,曲筱绡吓唬樊胜美的大哥说,他的行为还可能触犯虐待罪,曲筱绡的这种说法也是有可能成立的。

  依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其中所指的虐待行为不仅限于肉体上的,同样也适用于精神上的,例如谩骂、讥讽等。同时,虐待罪的主体对象不仅限于直系亲属,还包括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姐妹等。

  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罪与遗弃罪均为犯罪情节严重,即虐待行为是长期一贯的。故而曲筱绡所说的樊胜美大哥可能涉嫌虐待罪是有可能成立的。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樊胜美哥嫂经常性地用语言侮辱或者讥讽他父亲或者不按时给其喂饭喂药,情节恶劣的,可以认定构成虐待罪,但仅此一次的行为难以直接认定是否构成虐待罪,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法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遗弃罪、虐待罪都是刑事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所以,樊胜美的这番遭遇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她父亲的权利。樊胜美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中,需要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同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构成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据,在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中也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影视剧往往通过人物之间的冲突来增加戏剧性,其中处理问题的方法不一定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曲筱绡虽是为了“伸张正义”,但她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同样涉嫌违法。当遇见此类问题时,还是应该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合情合法地解决好此类矛盾。

  当然,无论是子女的赡养还是父母的扶养,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道德来进行约束,更要倾注以深情。古语有云:“父之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一旦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相亲相爱的家人成为对立的两方,法院一纸判决并非难事,但是拿到判决书的父母子女却还需要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延伸阅读

  “私闯民宅”情节严重也涉罪

  《欢乐颂2》中,王柏川父母因遭遇这件荒唐事主张报警,但被王柏川拦下,认为这只是家事,警察不会介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律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公民的住宅不可侵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依据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具有极高的隐私性,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其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重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故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不是王柏川认为的“家事”,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一旦王柏川一家报警说明情况,公安部门应该及时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是指未经住宅权利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公开或者秘密的侵入,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等都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而,樊胜美大哥也可能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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