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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绝?要改变民不举官不究态度

2017年06月17日 08:3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绝

  门诊专家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班小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欣悦

  专家观点

  ◇童工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各国严格禁止的,我国在许多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问题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对廉价劳动力的追逐,童工自身对就业获取经济利益的需求,也包括我国教育制度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的执法监察不到位,等等。

  ◇解决童工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要从严格执法监察、培育社会意识、完善制度等多方面入手。要从预防开始,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发,建立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逐步减少乃至消除童工现象。

  据2017年5月3日《江门日报》报道,广东省江门市5月2日对第一季度14宗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其中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不依法缴纳社保等。而2016年4月26日新华社报道,14岁童工王某由其母亲介绍进入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久后被发现非正常死亡在出租屋内。另据2016年11月24日新华社报道,常熟服装城是全国最大规模的专业流通市场之一,在常熟服装城周边社区的服装业黑作坊中,非法雇佣童工现象较为突出。

  童工问题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深深的伤害,也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过早体力劳动对其身体发育造成伤害,国内外立法均明确禁止使用童工,但童工现象仍然潜滋暗长。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止?为禁止童工而作出的立法有哪些?如何才能有效预防、解决童工问题?近日,笔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班小辉,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欣悦。

  有关童工的国内外立法

  班小辉介绍,童工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各国严格禁止,我国也在许多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禁止使用童工。从对接国际法上看,我国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从国内立法看,我国的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对使用童工的监督、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身份证件。若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法定失职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绝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对使用童工是明令禁止的,并配有相关的监督和处罚措施;而从各地报道的情况看,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执法保障也很严格。那么,童工问题为什么屡禁不绝呢?

  “童工问题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班小辉介绍说,主要有用人单位对廉价劳动力的追逐,童工自身对就业获取经济利益的需求,也包括我国教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

  班小辉表示,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童工现象常出现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利润空间较小,特别是近些年劳动力成本的升高,使得雇佣童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扩大利润空间的手段。而由于童工不具有合法的劳动者身份,无法获得劳动者权利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用人单位逃避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工资、解雇赔偿以及负担社会保险等方面义务。从童工自身来看,家庭的贫穷是其过早进入就业市场的主要原因。国际劳工组织2013年的世界童工报告显示,家庭经济上的脆弱性是导致童工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媒体曝光的童工事件中,大多数童工来自于贫困地区。由于家庭贫困,为了维系生计,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许多儿童被迫外出打工挣钱。

  “此外,教育制度的缺陷也是童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班小辉认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亦是义务。然而,当前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中学辍学率仍然令人堪忧。辍学既有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教育制度自身的原因。由于农村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缺乏,整体教学水平相对落后,中学生能获得高中教育、大学教育的机会非常少,许多成绩差的学生及其家长便自动放弃了孩子继续读书的机会。再加上某些地方由于教学质量和目标的问题,学生无法通过教育获得有用的就业技能,因而读书无用论在农村学生的辍学问题上也起了一定助推作用。这些提前辍学的学生成了童工来源的主要群体。

  “监管部门的执法监察不足,也是造成童工现象屡禁不绝的原因。”韩欣悦补充说,从执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尚未采取足够的强制性措施抑制童工现象的滋长,相关执法还停留在“运动式”检查层面,事实上,除了间隔一年或数年的专项检查之外,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童工现象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某些地方的这种行政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童工现象的泛滥。而像刑法规定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被适用过。“当然,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盲区。”韩欣悦表示,比如很多童工是父母默许甚至鼓励其外出打工的,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追究父母的责任,这种立法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护义务。另,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可对其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这样低数额的惩罚实在难以“制裁”用人单位。“所以,实际效果就与我们的期待相去甚远。杜绝这一现象需要我们完善法律,对违规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韩欣悦说。

  如何彻底根治童工现象

  “解决童工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要从严格执法监察、培育社会意识、完善制度等多方面入手。”韩欣悦表示,当前有多个部门对童工问题承担管理职责,但同时也造成了管理权责不清晰、监管力度不足,个人问责困难等情况。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县级政府为起点,理清县、市、省三级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当地使用童工的行政监察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分级负责制度,明确核心的责任部门。只有改变当前对童工“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态度,对不作为者有责必追,才能维护禁止使用童工立法的严肃性,推动强制性行政干预成为实施法律的有效手段。同时,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方面的犯罪,对其中涉及的虐待、非法拘禁、强迫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犯罪行为,要从严查办,形成震慑力。此外,还要鼓励社会媒体、公众担负起治理童工的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媒体的宣传,在公众心中建立不可使用童工的法律红线;另一方面,鼓励公众积极向当地执法监察部门举报。当前,大多数的正规企业和工商户都不存在使用童工问题,使用童工的多是一些证照不全,生产、经营条件差的小企业、小作坊。这种情况下,童工的使用存在很强的隐蔽性,执法监察部门也很难发现童工的存在。所以,要让公众有意识、有责任举报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只有借助公众的力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韩欣悦表示,当前社会公众对童工现象的容忍度过高,很多人的态度是“见怪不怪”,忽视了童工使用中普遍存在的威胁、暴力等违法行为,这给儿童成长过程造成的创伤是难以弥补的。童工现象与文明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可以说是社会进步和发展过程中的道德污点。

  班小辉认为,解决童工问题应当从预防开始,虽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很重要,但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发,建立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逐步减少乃至消除童工现象更重要。这就需要审视最低就业年龄的合理性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5周岁。因而,可考虑将一般性的最低就业年龄限制降为15周岁,保障未成年人在15岁完成义务教育后的合理就业权。另外,预防童工现象,发展教育与扶贫工作缺一不可。首先,应将预防童工问题与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家庭贫困是引发童工问题的重要原因,政府应当将儿童权利的保障、贫困儿童的救济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次,确保适龄儿童在校学习,是最好的预防童工出现的方式。建议当前通过财政扶持,加快推动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改革。一是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教师教学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二是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在贫困地区的发展,逐步扩大免费接受中职教育的贫困学生范围。同时,确保中职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科学设计课程结构,注重课程内容的就业导向性。三是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中职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促进企业现代学徒制与中职教育的有效结合,发挥中职教育提高学生就业技能、促进就业的作用,同时增强中职教育对贫困学生的吸引力。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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