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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军官假总裁设骗局:收千万元给50亿美元“摆账”

2017年07月11日 10:2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方晴)如果有人说,他能把50亿美元打到你的账上,还能将资金“投资境外基金”在短时间内为你获取几十倍回报,但要求你支付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摆账”费用,你会相信吗?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李某誉合同诈骗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这种天方夜谭式致富神话背后的骗局。

  所谓“摆账”,是“银主”(出资方)将资金以客户的名义存入银行,暂时“摆放”到客户的账上,名义上充当客户的资产,以满足客户在进行企业收购、合作、注册验资、银行授信等业务时显示“实力”的需要。“摆账期”结束后,客户按照合同付给“银主”一定的利息。

  2014年间,老板陈某明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某情报部“三局局长”的李某誉。李某誉声称,他掌管的海外资金每年有几十亿美元要汇入境内,如果陈某明参与合作,将会取得丰厚利润。

  同年9月1日,李某誉以中投×银(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身份与陈某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明支付保证金及资金使用费人民币1500万元,李某誉将在三个月内向陈某明在香港渣打银行开立的新账户汇入1亿美元;三个月到期后,陈某明可在五个月内获得5000万美元利润。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陈某明陆续向李某誉转账人民币共计2100万元。其中1500万元是合作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和资金使用费,另外600万元是李某誉以“借款”等理由要求转的款。期间,在陈某明催促下李某誉返还了350万元,其余人民币1750万元被李某誉占有未还。

  陈某明陈述,在他转款第一笔200万保证金后,李某誉向他出具了一张1000万美元的支票。然而不久后,陈某明却收到渣打银行对该支票的退票。李某誉安抚陈某明说不用管,已经陆续有钱进账户。事后证明,这张1000万美元的支票是假的。

  一审:军官和总裁身份全是假的

  事实上,李某誉的两个身份都是假的。他供述,“我不是军人,我随身携带的所谓证件是路边办的。我偶尔会穿军装,衣服是从一个朋友那借的。自称中投×银公司常务副总裁,是为了方便签订合同,公司印章也是从朋友处借的。”

  李某誉并不是首次以“高级军官”的身份行骗。2013年10月,李某誉经人介绍得知葛某需要“形象资金”。李某誉谎称自己是某总参谋部高级军官,可以提供50亿美元给葛某“摆账”。葛某信以为真。同年10月13日,葛某与李某誉的代表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葛某方支付“摆账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000万元,先行支付150万元作为定金,李某誉在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50亿美元注入葛某名下账户12个月,葛某核实后再支付剩余850万元。随后,葛某于同月15日转账人民币150万元给李某誉的代表人,其中60万元于转到了李某誉手上。事后,李某誉没有为葛某“摆账”,而是将该60万元占有花费。

  2016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誉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李某誉不服上诉。

  二审:虚构身份有非法占有故意 法官维持原判

  针对李某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誉实施了欺骗行为。李某誉明知自己不是现役军人,却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军事机关高级官员,并利用不正当途径得到的军装、证件以及利用其同伙,在与被害人往来中刻意假冒与此虚构身份相关的形象、语言、行动,以增强欺骗性,迷惑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欺骗被害人与其签订资金运作、“摆账”等合作协议。

  而且,李某誉通过一系列骗局收到陈某明的2100万元后,除了被陈某明要求下归还350万元之外,其余款项并没有、实际上也不可能按照约定用在与为被害人获取利益相关的“资金合作”、“摆账”用途;其所声称的与境外银行内部人员合作、利用银行为被害人“摆账”,并将资金投资“境外基金”短时间内获取几十倍回报等谎言,不仅不合常理、违背经济规律、无法查证,也无法在资金流向上得到印证。相反,其所谓的引入资金最终只有虚假的银行支票敷衍被害人,最终被银行退票,没有任何资金实际到账;在被害人追讨时其编造部队有关部门或首长不同意等各种理由拖延回避,拒绝归还;且有部分涉案款项经查证确为李某誉自己处分、使用。可见李某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

  法官表示,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因疏忽、贪念等各种原因被骗而轻信并“自愿”交付财物,是该类犯罪的共同特征,这种“自愿”是被犯罪分子欺骗后的认识错误,并非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被诈骗的结果而不是案件发生的诱因,辩护人提出属于“被害人过错”混淆了犯罪的因果关系。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誉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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