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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奉新故意驾车撞人案犯被执行枪决 曾致4死18伤

2017年07月11日 13:32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法制网南昌7月11日电 记者黄辉 今天(7月11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奉新“1·1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胡家兵进行宣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16年1月19日7时10分许,奉新县城狮山大道发生一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被告人胡家兵故意驾车冲撞上学途中的学生,造成4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本报2016年1月20日曾以《江西奉新汽车撞人案致4人死亡18人受伤》为题予以报道)。

  2016年1月21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胡家兵批准逮捕。

  同年8月2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奉新“1·19”故意驾车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胡家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胡家兵对六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经查明,胡家兵,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奉新县赤田镇石湖村胡家组人。2013年3月,胡家兵曾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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