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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法律责任亟须“提档升级”

2017年07月19日 11: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陈磊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缘何仍未完全落实。

  一些企业未落实国家规定

  2010年6月中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因出现40摄氏度至44摄氏度的最高气温,导致20人中暑住院,其中3人死亡。

  2010年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温肆虐,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院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随后,每到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各地纷纷发出通知,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然而,实践中仍有劳动者中暑事件发生。

  2015年7月,山东一家建筑工地上一名男子因中暑抢救不及时,最终死亡。

  2017年7月,连日高温下,上海收治了今夏首例重度中暑也就是热射病患者。据悉,这名热射病患者来自嘉善一家砖瓦厂,因长时间在温度高、湿度大的环境下工作,突发体温升高、昏迷不醒,出现意识不清症状,被紧急送到上海后,经抢救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对此,九三学社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总体上说,对我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了明显的提升,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以改善,但无论是实践中出现的劳动者没有领到高温津贴,还是发生劳动者户外作业导致中暑事件,都说明一些企业和单位还没有完全落实国家规定。

  高温津贴标准应适时调整

  除了一些公司没有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之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的另一个现象是,一些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多年不变,未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天气情况进行调整。

  据权威媒体报道,广东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制定于2012年,每人每月150元。事实上,早在2007年,广东便出台《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室外作业及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记者对比两个文件发现,除了将室内外高温津贴标准调至一致外,津贴标准始终停留在最高150元的水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比较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在执行层面,地方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高温津贴动态调整规则,成为地方的法定责任。

  相关部门须加大执法力度

  如何保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黄乐平建议,一方面,每到高温酷暑天气,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会系统需要到一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大对劳动者的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的意识,遇到企业违法时,能够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沈建峰说,防暑降温费的落实,主要涉及救济制度的完善。虽然现行法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救济,但防暑降温数额少、取证难,涉及劳动者人数多,标准明确,更应该通过行政执法来落实。

  沈建峰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严格意义上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无法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的违法成本比较低,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提升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威慑力”。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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