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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煤矿滑坡致4死5失踪 政府曾称无伤亡并行拘“造谣者”

2017年08月15日 12:20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山西一煤矿滑坡致4死5失踪 政府曾称无伤亡并行拘“造谣者”

  央广网和顺8月15日消息(记者肖源 岳旭辉 贺威通 实习记者孙嘉雨)据中国之声报道,山西省和顺县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8月11日15时至17时发生边坡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矿方负责人,当时5台挖掘机被埋,4人死亡,5人失踪。今天凌晨0点52分,矿方负责人投案自首。

  然而,8月13日,和顺县政府新闻办两位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吕鑫矿业发生滑坡,但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请网友不信谣不传谣;8月14日,和顺县警方称,已经行政拘留了一名网上造谣者。

  据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今天发布的消息:该县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8月11日15时至17时发生边坡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矿方负责人,当时5台挖掘机被埋,1人脱险,4人死亡,5人失踪。

  据介绍,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控制,相关部门负责人已在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市县两级已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核实人数,搜救失踪人员,成立了7个工作组,人员核实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发生事故的吕鑫矿业外景

  【事件重要时间节点】

  8月12日,有网友在网上发文称,山西和顺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在11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发生山体滑坡,造成六辆挖掘机司机、九辆工程车司机、一辆加油车的司机、三名现场管理人员、五名修理工当场被埋,具体人数不详,抢险面临更危险的塌落可能,无法一时将遇难人员和机械挖出,并称吕鑫煤业已经强制封锁消息,现场周围各路口封闭,抢救机械、车辆的人员出入都必须封查手机。

事发现场

  同日,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发布情况说明称,滑坡地段位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东面为一个水坑,西面是未采区,滑坡高度约40米,宽度约50米,整体移动约10米。现场正从滑坡地段顶部安排5台挖掘机,8台运输车剥离平台。对于滑坡的原因,该局表示,因为7月26日以来持续降雨,导致采坑积水,该区域全面停工。煤炭工业局现场询问了值班矿长阴永亮、附近作业人员和工程度开票员,称滑坡发生在8月11日下午约五点左右,到12日早上七点基本稳定,该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

  8月13日下午6点左右,吕鑫煤业负责人杨迎军向央广记者明确表示,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但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和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也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通告,确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毁坏。和顺县政府外宣办宁海军也向记者确认这一点。

事发作业面全景

  8月14日上午,和顺县警方发布公告,网民郭某因在网络上传播吕鑫煤业发生滑坡造成多人死亡的不实信息,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和顺县政府外宣办主任张森林向记者确认此事,并称已查实其传谣,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8月14日上午,在吕鑫煤业相关负责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现场查看,发现有大量积水,大面积滑坡,在现场停放有多台挖掘机、铲车等工程车辆,但没有任何抢险救援的迹象。

  8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有网友称,山西昔阳县三都村冯志宏在此次事故中遇难。下午6点左右,记者在三都村核查,有村民向记者表示,冯志宏在和顺县的矿上驾驶加油车,事发当天被滑坡泥石冲击致死,因处于垮塌边缘地带,当天就被挖出。

设在村外的遇难村民灵堂

  8月13、14日在和顺县调查采访期间,多人多车轮番跟踪央广记者。

  8月15日上午,和顺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通告称,在市、县政府强有力的工作压力下,15日0时52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向县公安局投案。目前,高阳已被警方控制。晋中市市委书记胡玉亭作出批示,市长王成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楼阳生省长的批示,贺天才副省长带领省直部门相关人员已在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市县两级已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核实人数,搜救失踪人员,成立了7个工作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延伸阅读: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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