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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审结

2017年08月24日 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上海8月24日电 (李姝徵 余凤)记者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上海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

  因仲裁庭组成方式违反当事人仲裁条款之约定,一中院根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定后,对该外国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2014年10月29日,来宝公司作为卖方与信泰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铁矿石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以引述方式根据《global ORE标准铁矿石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标准协议》)版本L2.4第二部分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并交付铁矿石。该《标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因交易、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等,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提交新加坡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2015年1月14日,来宝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主张信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信泰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仲裁程序按照快速程序进行。

  信泰公司先后四次就快速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异议,但仲裁中心始终未予回应,并批准了来宝公司关于快速程序的申请,并由独任仲裁员仲裁。

  2015年8月,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来宝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即信泰公司应向来宝公司支付违约赔偿1603100美元、相应利息及相关法律费用。

  裁决作出后,信泰公司未履行该裁决项下的义务。2016年2月,来宝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所规定的仲裁机关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相符的情形。

  该院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铁矿石买卖合同》约定援引适用《标准协议》,该部分即含有“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条款,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条款。其次,本案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不存在与当事人约定不符的情形。最后,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约定不符。

  本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信泰公司明确反对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仍采取独任仲裁,违反了仲裁条款的约定。

  综上,上海一中院根据《纽约公约》及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完)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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