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妻子不愿生育侵犯丈夫生育权? 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2017年09月26日 05:1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妻子不愿生 侵犯丈夫生育权?

  专家解析:男方享有生育权 但以女方自愿生育为前提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妻子不愿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对此问题,今年的司法考试也出现了相关题目。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近日在中国普法网公布,此前备受关注的涉民生考题有了正式解答。

  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出现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依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显示: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

  这是一道多选题,依据中国普法网公布的参考答案显示,该题正确选项为“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可见,乙女并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却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霍永基进一步解释说,考题中,甲男对乙女实施家暴致其住院,根据婚姻法规定,乙女在提出离婚诉求时有权要求甲男赔偿。至于乙女是否侵犯了甲男的人格尊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试题中,女方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编辑:刘羡】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