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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孙怀山、李文科两人涉受贿等案提起公诉

2018年02月09日 16: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2月9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涉嫌受贿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

 孙怀山 资料图 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孙怀山 资料图 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李文科简历

李文科资料图。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文科资料图。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文科,男,汉族,1956年7月出生,辽宁绥中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部栽培与耕作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

  1974.08——1978.03辽宁省绥中县王宝乡知青。

  1978.03——1982.01沈阳农学院(1985.10更名为沈阳农业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5.07辽宁省农业厅粮油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1985.07——1987.03辽宁省新民县农业局副局长。

  1987.03——1989.05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副站长。

  1989.05——1991.08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站长。

  1991.08——1992.05辽宁省农牧业厅粮油处处长。

  1992.05——1994.10辽宁省铁岭县政府副县长兼中共铁岭新台子开发区党委书记。

  1994.10——1998.04辽宁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党组书记。

  1998.04——2000.11辽宁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0.11——2001.01中共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2000.03—2001.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01——2004.03中共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2003.04—2004.03挂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任副主任)。

  2004.03——2012.01任中共辽宁省铁岭市委书记。

  2012.01——2017.02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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