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海官方:5月起出国定居或入外国籍需注销上海户口

2018年03月21日 18: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上海市公安局民警介绍户籍业务。<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殷立勤 摄
资料图:上海市公安局民警介绍户籍业务。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中新网上海3月21日电(记者 李姝徵)上海官方日前《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明确四种情况需注销户口。

  其中,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以及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均需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新户口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户口管理规定,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

  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注销其户口。

  新户口管理还规定,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完)

【编辑:官志雄】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