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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库持枪抢劫金店案宣判 两人分别获刑无期及15年

2018年03月26日 21: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沈阳3月26日电 (记者 朱明宇)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2017年辽宁省一号公案持枪抢劫金店案,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路某某与胡某某共同预谋抢劫金店,准备包括1支手枪在内的作案工具。同年5月5日12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辽宁省法库县一家金店,胡某某持手枪,路某某持铁锤进入店内,威胁店内人员不准反抗,抢走柜台内的黄金饰品90件,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烧毁掩埋。

  同年5月7日和8日,路某某和胡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抢劫的黄金饰品及作案用枪支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黄金饰品逾2230克,价值714099元人民币。胡某某被抓获时,民警在其家中查获“64式”手枪1支,子弹34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同时二被告持枪抢劫行为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法院经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二被告的犯罪事实做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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