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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2018年11月07日 08: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锦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镇领导多次过问致使伤害案件搁置

  □ 本报记者 韩宇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形成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受到时任镇领导、派出所所长的保护,而该镇领导等人还被认定存在贪污、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宣判了3起相互关联的涉恶案件,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最高有期徒刑12年不等的刑罚。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被告人于浩、王春雷、赵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凌海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该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单独或共同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两起、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3起。

  2014年1月13日18时许,在凌海市凯旋洗浴休闲会所内,被告人于浩、王春雷、赵刚因琐事与被告人刘浩、杨柳发生口角,后于浩纠集被告人张凌赫、谷立,王春雷纠集辛民,被告人刘浩纠集刘岩,准备斗殴。当刘浩从洗浴休闲会所出来后,见于浩等人乘车在洗浴休闲会所对面等候,遂冲上前踹于浩等人所乘车门一脚,随后双方发生斗殴。于浩用棒球棒将刘浩打倒,辛民持剑鞘殴打对方并将剑鞘打碎,王春雷、赵刚和谷立、张凌赫用拳脚殴打对方;杨柳斗殴开始前正欲驾车离开,见刘浩等人被打,返回参与殴斗,被于浩持棒球棒打倒。刘岩在殴斗中见对方人多势众,便劝阻对方停止对己方人员殴打。

  后经法医鉴定:杨柳右枕部头皮挫伤现遗留陈旧性瘢痕属于轻微伤。经调解于浩赔偿杨柳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2015年1月25日上午,时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另案处理)在凌海市政府接待群众信访期间,与新庄子镇曹家村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于浩(于永池之子)得知情况后,欲对李某密实施报复并准备了棒球棒。同日17时许,于浩带领赵刚、王贺亮、谢罡驾车来到新庄子镇曹家村杨家屯121号学武商店门口,4人持棒球棒误将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造成李某武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武右颞、枕骨人字缝区前方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浩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赵刚犯故意伤害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春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被告人辛民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宣判后,于浩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锦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浩等5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玩忽职守获刑8个月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郭立志在凌海市公安局新庄子镇派出所任所长期间,于永池在凌海市政府接待群众信访时,与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于永池长子于浩得知上述情况后,伙同赵刚、王贺亮、谢罡用棒球棒错把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

  李某武被打伤后立即报警,凌海市公安局新庄子镇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出警,以治安案件立案。案发10多天后,时任曹家村代理书记王某义电话告诉郭立志,李某武被打一事已经调解完毕,郭立志指示办案民警孙某、徐某伟暂停办理此案。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于浩、赵刚、谢罡、王贺亮一直未受法律追究,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向市县相关领导及纪检机关实名控告。直到2017年8月纪检机关介入调查此案后,新庄子镇派出所对此案再次进行调查。

  凌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立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李某武被伤害一案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久拖不查,致使恶势力罪犯于浩等人长时间未受到法律追究,其行为侵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起到了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凌海市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凌海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郭立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镇领导贪污受贿超百万

  被告人于永池在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洪伟于2013年至2016年间,擅自将凌海市新庄子镇建筑工程队经营权交给刘某洪承包。4年间,二人共收取刘某洪承包费140万元,收取刘某洪给予的好处费45万元。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未将上述情况向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并将收到的承包费、好处费据为己有。

  2013年11月,被告人于永池找到凌海市新庄子镇圈河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达,以镇里需要一些费用为名,让刘某达以辽河油田占用凌海市新庄子镇圈河村土地修建天然气管道需要支付补偿款为由,向辽河油田先后争取到补偿款135万元。这笔款项到账后,被告人于永池用假修路票据将该款项全部套出,125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2014年初,被告人于永池受凌海市新庄子镇政府委托,向锦州石化公司争取到550万元工程款,但其在向镇政府汇报时,谎称只收到490万元,余款60万元被其截留据为己有。

  2014年,锦州市纪委对于永池进行组织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洪伟托人找到孙启峰(原锦州市纪委三室主任)希望予以关照,先后托人给孙送去20万元和一个玉手镯,但均被孙启峰拒绝。2016年3月,孙启峰以其外甥逄某斌名义装修一处私人庭院,在结算工程款时,张洪伟介入不予结算(实为向孙启峰变相行贿)。最终,张洪伟开具了一张2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以帮助孙启峰应对组织审查。

  2014年1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于永池身为凌海市新庄子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多次过问于浩等人伤害他人案件,致使案件均未得到及时处理,处于搁置状态。

  锦州市滨海新区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永池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张洪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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