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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停产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2018年11月08日 09:1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停产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旦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不善而停产后,没有依法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安置,从而导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那么遇到这类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希望通过下面的案例解析,能给予大家一些解答。

漫画:赵春青

  【案情简介】

  2018年春节前夕,福建省龙岩市某机械公司300多名职工陆续来到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反映机械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债权人已起诉至法院,公司已全面停产,希望找到专业法律人士助其维权。得知此情况后,龙岩市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协调工作小组,指派参与“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的律师团队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与机械公司围绕着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等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

  【处理结果】

  在律师的多番努力下,机械公司与341名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机械公司同意为职工结清全部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及失业金申领相关手续。在职工与机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职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以和解协议置换仲裁调解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分析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等后续相关问题。

  首先,职工是否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机械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停产后,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已经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职工还是机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后,机械公司都有义务向341名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其次,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劳动者工资数额及工作年限两个因素决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有哪些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的圆满解决体现出工会法律援助在有效化解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作用,充分显示了和解、调解在迅速定分止争方面的优势,因此,建议广大劳动者遇有争议,要依法理性维权,善于借助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宫法言)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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