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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非法捕捞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年11月09日 20: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青海首例非法捕捞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图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场 安永胜 摄

  中新网西宁11月9日电 (鲁丹阳)9日,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捞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非法捕捞者王某某被判拘役5个月,并判令其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放流裸鲤23750尾鱼苗的费用11875元。

  据了解,今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松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携带冲锋舟、网具等作案工具,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捕捞青海湖裸鲤,被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民警及海北州渔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湟鱼237.5公斤。

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裸鲤 罗云鹏 摄
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裸鲤 罗云鹏 摄

  经有关专家评审认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为人工增殖放流,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放流的青海湖裸鲤每公斤为100尾,每尾鱼苗投入资金合人民币0.5元。

  经庭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最终,城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承担等同于其捕捞数量的裸鲤鱼苗在青海湖放流费用11875元,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完)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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