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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过的房产怎么还能出售?河南深挖一起虚假诉讼案

2019年02月20日 13:2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抵押过的房产怎么还能出售?

  河南临颍:深挖细查办理一起虚假诉讼案

  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伪造证据,企图通过法院判决来逃避第三人债务执行,不想却被检察官识破。经河南省临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殷某和罗某分别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人均当庭服判。目前,临颍县法院已对罗某诉殷某房产纠纷一案启动再审程序。

  一套房产,两家法院先后查封

  付某一直以经商为生,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5月16日以临颍县百货公司院内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向宝通典当公司借款1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2014年7、8月间,付某又向靳某借款160万元,到期后仅归还了20万元本金及利息,余下140万元也未能偿还。

  经多次催要,付某一直无力偿还。为此,2015年3月6日,靳某将付某和殷某夫妇起诉到了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因信息所限,郾城区法院扣押了付某和殷某位于郾城区的房产。由于这处房产远远不足以归还欠款,同年11月20日,郾城区法院又查封了付某位于临颍县百货公司的房产。

  而2015年6月30日,宝通典当公司也将付某和殷某夫妇起诉至漯河市源汇区法院。2015年11月19日,源汇区法院判决宝通典当公司胜诉,有权对付某和殷某位于临颍县百货公司院内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12月28日,源汇区法院也查封了付某位于临颍县百货公司的房产。

  横空出世,原来房产另有“主人”

  十几年前,付某曾在临颍县城关镇大墓罗村住过,与在临颍县电业局工作的罗某家很近,一来二去两家人就认识了。后在相处过程中,二人脾气相投,因罗某比付某年轻近20岁,就有人提议让罗某给付某做干儿子。付某心动,罗某也表示同意,就这样,两家成了干亲。因为如此,付某买下临颍县百货公司一套毛坯房后,装修工作从头至尾都由罗某一手完成。

  相处过程中,两家关系越来越亲近。付某因经常在外跑生意,人脉较广,就想帮干儿子调动一下工作,尽尽干爹的责任。罗某十分感激,当即就给了付某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因调动的事情没有办成,而罗某妻子一直在无偿帮付某照看孙子孙女,付某感到对不住罗某。“如果我不在临颍住了,房子就送给你。”付某当时曾这样向罗某承诺。

  2015年7月31日,付某与殷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付某因犯罪被判刑,在许昌市监狱服刑。

  在得知两家法院先后将这套房产查封的消息后,罗某将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递到了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其理由是2008年3月,付某、殷某已将这套房产卖给了自己,有当时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和13万元的房款收据为证。

  2017年8月10日,罗某向临颍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户位于临颍县百货公司院内的这套房产。由于付某是该案的关键证人,2017年10月30日,临颍县法院在许昌市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11月11日,临颍县法院判决罗某胜诉,判处付某、殷某在10日内将该处房产过户给罗某。

  抽丝剥茧,竟是一场虚假诉讼

  2018年7月,临颍县检察院发现该案有些蹊跷,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将该案交给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该院在理清案件脉络后,发现罗某、殷某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立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临颍县公安局,公安机关随即进行立案侦查。

  在前期调查核实时,罗某、殷某一口咬定彼此之间只有买卖关系,房屋转让协议也是在2008年3月签订。罗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后,还电话串通殷某,企图通过统一口径来蒙混过关。

  “房屋的电费、水费都是谁交的?交多少?”“左邻右舍的名字叫什么?他们都是干什么的?”……临颍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房屋现有状态,查询水电缴费情况,与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从一份份材料、一个个旁证中抽丝剥茧,最终发现,付某、殷某与罗某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在证据面前,殷某、罗某不得不如实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早在2015年时,殷某和罗某就都知道,位于临颍县百货公司的这套房产已被做过抵押,在此情况下,该房产无法正常过户给罗某。而如果不采取措施,这套房产就会被法院拍卖或给别的债主抵债。

  “当时已经有很多人来要账了,与其让法院把房子拍走或者被别的债主弄走,还不如想法子把房子转给罗某。”殷某在接受讯问时如是交代,因为这样不但保住了房子,也还了一直欠罗某的“人情债”。

  2015年3、4月间,殷某和罗某经商议,认为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达到强制过户的目的,遂于2015年4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为了使房屋买卖的“事实”更加逼真,双方还伪造了一张13万元购房款的收条。在殷某看来,这可算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

  “你们2015年4月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条,为什么落款日期是2008年3月26日?”办案检察官问罗某。

  “那是殷某的意见。她说签协议时间一定要写在房屋作抵押前。正好房子是2008年装修的,所以就写了那个时间。”罗某的回答让所有的谜团得以解开。至此,这起为躲避第三方债务执行而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刘立新 孟红梅 王天润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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