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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红花”肉酱调料包却标识含药品“红花” 法院:退一赔三

2019年05月31日 15:1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藏红花”肉酱调料包 却标识含药品“红花”

  宝山法院:不管含不含“红花”,均退一赔三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相符合,不符合的不得上市销售。而有些时候,由于不懂两种成分之间的区别,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会引起人们的误解,比如“藏红花”和“红花”,一字之差却截然不同。近日,宝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错把“藏红花”标为“红花”造成食品添加剂成分与成分标识不符的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案。最终,宝山法院判决被告经销商退还原告肖某货款1361.6元,并赔偿三倍赔偿款4084.8元。

  2016年10月22日及11月8日,肖某分别在超市购买了某经销商生产、组配的总价为361.6元的板腱牛排37包,单份包装内有牛排一块,另附调料包“藏红花烧烤腌肉酱”共一包。食用后却发现,该调料包说明标签明确写的是调料内含有“红花”,而“红花”属于药品,不得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为此,肖某多次与经销商沟通,但均无果。2017年11月,肖某举报该产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该局经查,实际投料中并未发现“红花”,只是“藏红花”,但由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便依法对相关生产商进行了处罚。由于该举报行为并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故对肖某不予举报奖励。肖某不服该处罚决定,2018年4月,肖某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肖某的诉请。判决后,肖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肖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再次将该经销商起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该经销商退还货款1361.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庭审中,被告经销商辩称,对于原告肖某购买了自己生产的牛排事实无异议,但调料包是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包装标示被告并不清楚。同意退还肖某购物款,但不同意支付三倍赔偿款。

  宝山法院认为,被告经销商生产、组配的牛排,所附调料包标签注明调料内含有“红花”,由于涉案产品早已过了保质期,无法进行检测,无法确定其中是否确有“红花”成分,若确实含有“红花”,因“红花”属于药品,不能擅自添加在食品中,属于违反国家食品法的规定。若调料包内并无“红花”,则属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亦违反了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原告肖某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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