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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水上活动受伤 法院判定组织者担责三成

2019年09月12日 14:3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李女士带孩子参加竹筏漂流活动时膝盖受伤,认为活动的组织者北京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朝阳法院。今天(9月12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李女士承担70%责任,北京某体育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李女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李女士诉称,2017年6月3日,交了1550元活动费带孩子参加由北京某体育公司组织的“六一亲子游活动”,参加竹筏漂流活动时不慎从竹筏上滑入水中,右膝部被拉伸,疼痛难忍。事后经诊断为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

  李女士认为,北京某体育公司作为整个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

  庭审时,北京某体育公司代理人表示,工作人员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李女士无视组织者提示和岸边竖立的“禁止下河”警示牌,擅自下水与他人嬉戏打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中,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显示,李女士右膝关节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报名参加风险较大的水上项目,且在漂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北京某体育公司未及时发现李女士落水,亦未在其落水后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该公司在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上存在欠缺,因此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就赔偿比例,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李女士担责70%,北京某体育公司担责30%。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庭审后,鉴于中秋假期降至,主审法官胡莉芬提醒小长假出行的游人,签订协议时应当认真查看合同条款,保存交费凭证,注意询问组织者保险购买情况。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根据身体状况选择参加活动项目,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如果在活动过程中意外受伤,应及时与组织者沟通就医,注意保存受伤及就医的相关证据。

  组织者在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害事件发生。如果参加者在活动中受伤,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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