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一套房17年间三易其主 新房主起诉原房主协助过户成功

2019年10月10日 14:06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 

  一套房卖出去了17年,房主换了3任,房子却一直没有过户。10月9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经过两审终审,新房主王女士已成功将房子过户在自己名下。

  一套福利房三易其主

  2001年,市民刘先生将单位分配的一套70多平米的福利房以2.7万元卖给了秦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里约定:刘先生有将房屋过户给秦先生的义务。后秦先生全款购房并入住。因是单位的福利分房,当时,刘先生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

  据了解,当时,整栋楼只有一个大的土地证,还没有分割到每家每户,所以这批福利房都没有独立的土地证。

  2006年,秦先生的母亲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子以10万元卖给了王女士一家,合同约定秦先生有协助房屋过户的义务。因没有独立的土地证,房子也一直没有过户。

  2017年,该福利房办理了分割土地证,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王女士就请求原房主刘先生协助过户。为简化办证的手续,节约成本,王女士和刘先生直接签订了新的购房协议,约定刘先生将房屋出售给王女士,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女士补偿4万元给刘先生。

  这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房屋过户需要刘先生夫妻双方配合。刘先生的前妻声称当时出卖这套房子的时候自己不知情,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拒绝配合过户房屋。据了解,刘先生和妻子1990年结婚,2006年离婚,这套房子是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一直没有分割。

  新房主将前两任房主告上法庭

  2018年5月,王女士将刘先生、秦先生和刘先生的前妻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三方协助将房屋过户。

  洪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三个合同关系,刘先生和秦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秦先生的母亲和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和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焦点在于三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对于刘先生和秦先生的合同,在秦先生入住的5年期间,刘先生的前妻从未向秦先生提出异议,且刘先生与其前妻离婚时并未将该房屋进行分割,如果不知情,这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刘先生的前妻对房屋买卖应推定为知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对于秦先生的母亲和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秦先生的母亲不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合同签订后,秦先生和家人都从房屋搬出,王女士一家入住,秦先生表示知情并同意其母亲的出售行为。因此,这个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定《购房协议》有效

  对于刘先生和王女士因办证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在2001年已出卖给秦先生,只是当时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未能进行变更登记,产权仍在刘先生夫妇名下。故2006年秦先生将涉案房产转卖给王女士的行为,系债权转让行为,即秦先生将其享有的“要求刘先生夫妇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权利转让给了王女士。

  秦先生虽然未提供其已通知债务人刘先生的相关证据,但根据2017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就房屋过户事宜重新达成协议的事实,可见,刘先生已知晓秦先生将债权转让给王女士,其不仅未提出异议,且与王女士就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再次签订《购房协议》。故法院对秦先生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予以认可。

  另外,刘先生的前妻在王女士的要求下,参与了办理产权的过程,为此王女士向刘先生的前妻支付了4000元的误工费。而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刘先生的前妻反悔,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王女士有权依据该《购房协议》向刘先生夫妇主张履行协议项下的协助过户登记义务。刘先生的前妻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的行为并不是因为不知情而不进行追认,而是知情后追认了却又反悔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刘先生及其前妻有协助王女士进行房屋过户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王女士已经成功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李惠 向昱璇

【编辑:苏亦瑜】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