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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抓贼致贼死案”维持原裁定 死者家属上诉被驳回

2019年10月16日 20:5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关于广西“抓贼致贼死亡案”,今日(10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桂林中院获悉,此前检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诉,桂林市象山区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随后提出上诉。桂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定(化名)出租屋。 受访者供图

  检方撤诉:不存在犯罪事实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7月10日,桂林男子陈定在自家出租屋内发现了藏匿在厕所里的黄海(化名)。陈定认定黄海是小偷,对其实施控制措施并报警,警方到达后发现黄海死亡。事后,陈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发后,检方先后两次作出不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8日,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定提起公诉。今年4月25日,陈定被取保候审,其辩护律师主张陈定为正当防卫。8月17日,陈定收到了象山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陈定的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

  象山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象山检察院撤回了对陈定的起诉,原告人(死者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不属于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驳回了原告人的起诉。对此,黄海家属表示不满,提出上诉。

桂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受访者供图

  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死者家属上诉

  今日(16日),新京报记者从桂林中院获得了此案终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陈定的殴打行为是黄海死亡的直接原因,至少存在过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剥夺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申诉权利,一审法院不能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应当继续审理。

  上诉人主张,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请求撤销一审刑事裁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桂林市象山区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定“答辩意见”显示,黄海非法潜入房屋,其死亡属自身原因引起,陈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桂林中院审理认为,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撤回了对陈定的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已不成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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