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中院原院长吴声受贿案一审获判十一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受贿案一审宣判
11月29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吴声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声利用担任原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司法技术处处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协调贷款、就业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9.089396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4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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