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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沉尸案”被告获无罪再上诉:想彻底洗清罪名

“厕所沉尸案”被告获无罪再上诉:想彻底洗清罪名

2019年12月11日 08:01 来源:华西都市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12月10日,天山南麓的新疆库尔勒最低气温已达到零下12℃。上午十点,李建功和妹妹李翠红赶到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院,将提前摁好手印的上诉状提交给法院,对无罪判决进行上诉,请求法院改变无罪判决的理由,由“疑罪从无”改为“彻底无罪”。

  一周之前,第二师法院公开再审宣判李建功案,失去自由12年之久的李建功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认为,“李建功案不应该是‘疑罪从无’的判决,而应该是彻底的无罪。”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多位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之后再上诉的现象并不多见。李建功说,上诉是为了把他的案子“彻底搞清楚”。

  回顾

  新疆“厕所沉尸案”被告改判无罪

  重获自由后,51岁的“洗冤者”李建功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出事前的房子已经被拆迁,妻子改嫁,自己在监狱里落下一身病。外面的世界也是陌生的,12年过去,库尔勒的街道他都已经不认识了,出门办事都得妹妹李翠红带着。

  李翠红说,哥哥现在暂住在母亲家里,吃饭吃得很少,说话总是“翻来覆去地说”。她和家人都支持李建功继续上诉,“因为这样(现在的判决)相当于还是怀疑他,万一以后别人家出了什么事,可能还会找他。”

  李建功案事发于12年前。2007年1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29团派出所报警,当地居民在一水泥厂厕所粪坑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经辨认,死者系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6天后,居住在附近的39岁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刑事拘留,警方怀疑其案发当日与死者发生冲突后杀人。

  2008年7月9日,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李建功服刑后,即向新疆高院提出申诉,称没有作案,他称在审讯期间遭“逼供”。

  2016年7月28日,当地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审查。2018年7月10日,当地检察院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同年12月,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发回第二师法院再审。

  2019年11月24日,该案在第二师法院再审,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12月3日,“库尔勒沉尸案”再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宣布改判原审被告人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

  对话

  “洗冤者”李建功:一定要把罪名洗清

  封面新闻:出狱这一周感觉怎么样?

  李建功:还可以。就是去哪里都找不到路,都得我妹妹带我出去,外面都不认识了。变化大啊,以前人民商场哪有那么高啊。我吃饭吃得少,我妈就说我,别胡思乱想,该吃就吃。我女儿见我一直哭,这几天她好起来了,还劝我好好吃饭。

  封面新闻:你现在身体怎么样?

  李建功:前几天去医院检查查出有肺炎。还有就是腿还是麻木,走路就麻麻的,走走就要休息一会。眼睛也是看东西迷迷糊糊的,经常流眼泪。

  封面新闻:为什么无罪之后还要上诉?

  李建功:我们一定要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好好说明白,要不然别人还是怀疑我。不是我搞的这个事情,一定要把罪名洗清。这个事情把我关了10几年,啥也没有了,老家房子也没了,拆迁拆掉了,赔了一套房子,我前妻在住,跟我离婚了。

  封面新闻:你下一步准备怎么办?

  李建功:我现在腿走不动,想干(工作)也干不成了,想着能不能提前退休。我进去时候30多岁,现在50多岁,干不成了。下一步还要追责,对我“逼供”的那几个人必须追责。

  声音

  李建功律师王誓华:全案没有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

  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告诉记者,该案排除非法证据后,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指向李建功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王誓华表示,曾在会见李建功时看过其伤疤。王誓华认为,此案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证据中没有客观证据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死亡时间、地点均有疑问。

  记者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判无罪有两种情况,分别是该条第二项的“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和该条第三项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显示,改判李建功无罪的依据是第三项,也就是人们熟知的“疑罪从无”条款。

  “我们认为应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李建功无罪。”王誓华告诉记者,第二师法院判决确认,对李建功19份讯问笔录和其女儿的5份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全部予以排除。那么,全案没有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对其杀人事实的指控就是“零”证据。

  王誓华解释说,“证据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指向上诉人犯罪,只是达不到建立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了,所以谈不上证据‘足’与‘不足’问题。”

  而在该案事实部分,王誓华律师也认为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清楚,事实不清楚的是被害人被谁所杀,而被害人被杀的事实不清楚不能减损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

  李建功妹妹李翠红告诉记者,李建功和家人不能接受法院判决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述,“因为这样相当于还是怀疑他,万一以后别人家出了什么事,可能还会找他。”

  王誓华表示,法院判决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虽使案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留下了遗憾。“法庭未能在本案中精准适用法律。”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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