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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劝阻者不担责” 引领见义勇为新风尚

判决“劝阻者不担责” 引领见义勇为新风尚

2020年01月02日 08:19 来源:检察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阻拦者孙女士被老人亲属告上法庭。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女士、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

  笔者以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而且对今后类似的行为更有导向意义。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9年9月23日晚,信阳市一小区门口,57岁的郭某骑自行车撞倒一5岁男童后想要离开,被路过的孙女士阻拦,随后发生争执,后郭某倒地死亡。老人死亡后,其家属将劝阻者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元。

  老人不幸离世令人同情,但这起官司当初仍让许多人担忧:如果法院判决孙女士承担民事责任,今后碰到类似事件,谁还敢站出来伸张正义?因为,你即使再小心翼翼,又怎能确知对方的身体状况?如何保证不出意外?

  令人欣慰的是,这份判决作出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它告诉我们,孙女士阻拦郭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既是对孙女士的慰藉,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既为热心助人者壮了胆撑了腰,也为今后人们再遇到此类情形时挺身而出,解除了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优化社会生态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崇尚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争当见义勇为英雄氛围日渐浓厚。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人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奉为行为准则,危难面前甘当“看客”。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所以需要大家在互帮共助中同舟共济,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我们更加期盼多些“路见不平一声吼”,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报道称,孙女士听到判决结果后激动得流下了泪水。她的一身正气、她的热心肠、她的义举,理应得到社会的赞扬和法律的肯定。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劝烟猝死案”曾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称,对这类案件判决的意义是要“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目前,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之后将提交202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作为其总纲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照来看,民法总则中在此设定的责任豁免规则,仅限于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损害的豁免。期待立法机关参照“老人撞小孩遇阻猝死案”“劝烟猝死案”,充分考虑到公民见义勇为可能会出现或者造成第三人伤亡等情形,适当扩大责任豁免范围,对诸如孙女士这样的义举予以更权威、更具体、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和鼓励。

  杨维立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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