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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当事人收养关系不成立

律师解读“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当事人收养关系不成立

2020年04月10日 14:42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一案中,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亦受到关注。今日(4月10日),有律师指出,法律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披露的信息,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新京报此前报道,4月8日,有媒体对外发布一条时长6分多钟短片,女孩小可(化名)自述“被烟台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性侵”。9日上午,烟台市芝罘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芝罘区公安分局已针对此事立案侦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芝罘区官方确认,杰瑞集团高管鲍某明涉案,其目前正配合警方调查。

  小可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今年18岁,在其口中,鲍某明是“养父”。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张聊天截图显示,小可称呼鲍某明为“爸”。针对其与小可是否为“养女”关系,鲍某明仅表示“谢谢关注”,随后婉拒采访。

  男性公民收养女孩应符合满足哪些条件?

  今日(4月10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新京报记者指出,我国《收养法》中对于男性公民收养女孩有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具体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此外,收养人还需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年满30周岁,若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许浩律师补充说,除此之外,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许浩分析称,根据《收养法》这一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此外,当事人收养,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据此,许浩律师表示,目前根据媒体当地相关部门披露的信息,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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