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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依法追究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责任

甘肃依法追究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责任

2020年04月14日 11:3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甘肃依法追究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责任
    图为甘肃肃南祁连山区拍摄的断尾藏狐。(资料图) 郎文瑞 摄

  中新网兰州4月14日电 (记者 崔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庭长王烨14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表示,2019年至今,该省法院共受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72件,审结70件。期间,还审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23件,提升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作为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共有野生动物650多种,属于国家保护的稀有珍贵动物有90多种,有大熊猫、金丝猴、麝(shè)、猞猁等世界珍贵动物。

图为甘肃肃南祁连山区拍摄的普氏原羚(黄羊)。(资料图) 郎文瑞 摄
图为甘肃肃南祁连山区拍摄的普氏原羚(黄羊)。(资料图) 郎文瑞 摄

  王烨举例称,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携带钢丝扣、铁夹闹等作案工具,私自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县大依玛隆冰幅沟,布设钢丝扣37个和铁夹闹2个。自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期间,二名被告人布设的钢丝扣和铁夹闹共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

  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物品均依法没收;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法院同样依法严惩。2018年9月,被告人根某在成都一药材市场以500元价格购买带角藏羚羊头骨一个,并将头骨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2019年4月,根某在武威市一流动摊贩处以150元价格购买棕熊趾制品一个,并将其摆在自己的店中出售。

  4月30日,根某被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经分子生物学DNA数据分析比对,扣押送鉴的1号动物样品为藏羚羊头骨,藏羚羊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号动物样品为棕熊的爪,棕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王烨说,根据我国相关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甘肃省法院系统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探究生物资源产权保护、有偿使用、综合利用以及生物技术等相关法律问题,推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期间,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在案件审理中运用刑事惩戒、民事赔偿、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此外,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并与相关职能单位衔接,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取得新成效。(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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