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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宣判 涉案被告最高获刑19年

海南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宣判 涉案被告最高获刑19年

2020年06月01日 19:45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海南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宣判涉案被告最高获刑19年
    三亚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连线三亚市看守所,对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宣判。 程婷 摄

  中新网三亚6月1日电(廖茹奇 王晓斌)三亚中院近日依法对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95万元不等。

  31日上午9点,三亚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连线三亚市看守所,对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符某平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平在担任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及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

三亚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连线三亚市看守所,对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宣判。 程婷 摄
三亚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连线三亚市看守所,对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宣判。 程婷 摄

  2006年6月5日晚,五指山市“烟酒帮”领导者陈某光(已判刑)指使组织成员黄某爽等人,在琼州大学本部将该市另一帮派“古惑仔帮”的成员林某焕当场打死。陈某光在案发后驾车将黄某爽等人接离现场并资助黄某爽等人潜逃。次日晚,五指山市公安局成立“6.5专案组”,被告人符某平任专案组副组长,在侦办“6.5”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没有对陈某光采取任何侦办措施,致使陈某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亚中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节,依法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符某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雄、王某博(原五指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6.5”故意杀人案主办侦查员)在“6.5”故意杀人案发生以后,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犯故意杀人罪的“烟酒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陈某光。“烟酒帮”领导者陈某光系被告人陈某雄胞弟。陈某雄在任职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所长期间,纵容“烟酒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立而不侦、压案不查,在辖区内造成不良影响。

庭审现场。 程婷 摄
庭审现场。 程婷 摄

  另外,被告人陈某雄利用其在五指山市公安局先后担任民警、河北派出所所长等职务的便利条件,收受陈某贞、李某、蔡某舜三人贿赂总计人民币190.48万元。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某雄担任五指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负责五指山市公安局的枪支弹药管理工作。期间,陈某雄两次未按照规定将子弹上交局里统一管理,而是带回家存放。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通过伪造申报材料成功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50万元,之后再高利转贷他人,通过两次转贷共非法获利131667.33元。

  三亚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藏弹药罪及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雄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

  被告人王某博的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博判处有期徒刑7年。(完)

【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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