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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私自招聘,企业该不该认所招的人?

企业员工私自招聘,企业该不该认所招的人?

2021年01月22日 04:45 来源:工人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企业员工私自招聘,企业该不该认所招的人?

  阅读提示

  有上班考勤记录,参加过公司会议,手持社保缴费明细表……务工者周某以为自己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没想到在讨薪时,被公司告知:没签劳动合同,薪酬也没走公司账目,你是公司员工私下招聘的,不属于公司员工。这种情况下,周某能维权成功吗?

  对此,法律专家指出,在公司员工私下招聘用人的案例中,如果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有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员工私自招聘,被聘劳动者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发工资不走单位账,其工资证明能否成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近日,一名务工者周某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纠纷。

  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该涉事企业支付周某欠发工资11.46万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75万元,同时为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员工私下招工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周某被新疆某建设公司员工黄某招用,当时该公司正在建设某中学教学楼工程,黄某是该工程的项目副经理,招用周某做项目技术负责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跟进工程后,周某以其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参加了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会议,制作过工程消防措施方案等。

  工程建设中,很多人都看到了周某的工作,并且有过交集。

  在工程推进过程中,周某的工资由黄某及其爱人转账支付,以及其他劳务公司发放。但随着工程渐渐完工,黄某给周某发放工资的时间越来越不固定,之后黄某直接给其写了亲笔签名的薪水欠条。

  2019年,讨薪无果的周某将黄某所在的新疆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所欠工资以及其他一切损失。但在公司看来,周某一没有劳动合同,二是黄某私自聘用,不属于公司招聘人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周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授权委托书、公司综合楼施工管理人员花名册、工作会议签到表、施工方案及报审表、排污申报表、监理例会记录、微信记录、证人证言与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考勤表及社保缴费人员明细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周某在新疆某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的某综合教学楼工程工地中,担任该公司在施工项目的现场技术负责人一职,接受该建设公司的指派和管理,从事该建设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也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些证据都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特征。

  由此可见,虽然是公司员工个人私自招聘,薪酬也没有走公司的账目,但周某与新疆某建设公司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像这类公司员工招聘用人的案例,如果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有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专家李某指出。

  用人单位未能举证须担责

  难道劳动者提出了证据就认定了劳动关系吗?并不全是。

  结合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疆某建设公司表示,公司在工程用人时,将劳务分包给两家劳务公司,周某是黄某个人招用的人员,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与公司有劳务关系的情况。

  但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新疆某建设公司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周某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

  相反,周某不仅能够提供物证,包括花名册、微信收到薪资的截图、银行卡收款记录等,而且有人证能够证明其被聘用并参与劳动的事实,这些证据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当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都可以拿出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说法。”法律专家李某说道,“并不是只有一方能够决定,要结合多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负举证责任。

  而在本案中,新疆某建设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对周某的离职时间负有举证的责任,但是该公司未能证实周某的离职时间。因此,根据周某所提供的证据,他是在黄某出具结算单后离职的,新疆某建设公司应该为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避免劳动纠纷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李某表示。

  在本案例中,由于新疆某建设公司的失察,没有及时和周某签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未予签订须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吴铎思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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