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江西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江西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1年06月07日 1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江西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 鹰潭中院 供图

  中新网南昌6月7日电(记者 李韵涵)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消息,日前,该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百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方百春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又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姜雨薇】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