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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用物权法维权 私改住宅商用者败诉

2008年01月22日 00: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杭州1月21日电(记者 童栎丞)日前,浙江奉化的几位业主用新《物权法》保障了自己的权利。

  陈某在奉化城区开了一家烤鸭店,取名为“长生不老”,生意做的红红火火。2007年4月,为了更好地经营,他想了个办法,把自家的主卧室改装成了冷库,用于储存冷冻禽类,然而冷气机的巨大声响引起了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

  宋某等其他业主几次要求陈某把冷库拆除,甚至多次向市长电话等政府部门反映这个情况,但始终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实在没有办法,2007年6月,宋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的冷库噪音扰民,要求拆除。在诉讼期间,陈某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比如将原来外置的冷库压缩机移到自家小间内,浇注水泥底座,装隔音板等,但是仍然没有办法达到宋某等人的要求。

  宋某等感觉到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之下,要胜诉有点困难,但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住改商”进行了限制,宋某等人立刻撤回了起诉。

  2007年10月26日,宋某等四业主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拆除在自家卧室中擅自改建的冷库。

  在法庭抗辩时,陈某说“将住宅改建成冷库,这是自家的事,别人管不着!”该案的承办法官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中所提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虽然对何为“有利害关系”,司法解释目前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常识及工作经验,他们引入了“共同生活环境”的概念,认为原被告分享共同的生活环境,就是存在利害关系,同时,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可能造成损失,而不是现实已经造成了损失。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破坏了原、被告共同的生活环境,当事人应当主动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协商,并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和谅解。本案中,被告改卧室为冷库,从改装目的、冷库功率、冷库规模和实际储存的内容等角度来看,超出了家庭自用的必要,系为被告经营的“长生不老”烤鸭店经营服务,被告关于冷库系家用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中,将卧室改成冷库的行为虽然发生在2007年4月份,但是该事实状态一直延续,故同样受到新物权法的调整。宋某等四原告和被告陈某系同一幢楼房的住户,分享共同的生活环境,和被告陈某改卧室为经营性冷库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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