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郑州“天价头”案: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50万罚款

2008年07月07日 17: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7月7日,河南郑州市二七路保罗国际“天价头”一案又有最新进展。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向二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保罗国际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根据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二七区物价局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4日对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

  经查核实:保罗国际在经营场所玻璃橱窗上使用“烫发98元起”、“染发98元起”标价方式;在价目表上使用“烫发98元起”、“染发98元起”、“洗剪吹(高级发型师)38元”、“水疗980元”等标价方式标示服务价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及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二七区物价局经研究决定对保罗国际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七区物价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中称:2008年4月17日,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价格欺诈一案已审理终结,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二七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目前,二七法院已受理此案。 (袁晓黎 崔乐)

编辑:王赛特】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