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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员工私吞5万检测费 遇查"吐出"获免刑

2008年08月01日 10:1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表评论

  自治区某区直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在经办单位消防检测业务时,合谋私吞了南宁市某公司前后所退给单位将近5万元的消防检测费。一审判决后,两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何某和黄某均是自治区某区直单位的员工,两人利用职务之便,顺手牵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南宁市某公司将多收的39410元消防检测费退还给自治区某区直单位大厦租户。负责办理此业务的何某和黄某起了贪念,于是合谋把这39410元平分,全部卷入自己的曩中。2005年10月,南宁市某公司又另外将8370元消防检测费再次退还给该单位,此次黄某单独把这8370元占为己有。

  黄某和何某在掠走这笔公款后不久,法律的 “大网”已悄悄地撒向他们。2006年12月1日,南宁市检察机关就南宁市某公司退回消防检测费的问题进行调查,黄某、何某一见形势不妙,立刻在案发前将所贪污款全部退还给单位,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供诉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何某贪污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和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将南宁某公司退回的39410元检测款占有,黄某单独将8370元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分别判处何某和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黄、何两人不服,认为南宁市某公司退回的消防检测款是承租户所交的相关费用从未转到单位财务部,也不是单位所交的检测费,不属于公款,所以不算构成贪污罪,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黄二人,身为经营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擅自将公共财产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确已构成犯罪,鉴于二人案前将所挪公款全部退还,未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首,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何某、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当代生活 卢荻 莫羡 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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