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为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定“规矩”
2008年08月01日 10:20 来源:浙江日报 发表评论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始审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才有资格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在一些地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有待商榷。当前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以保障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需求。
草案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拥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同时,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程序,以及变更、延续等内容。(毛传来 吴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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