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4日,因举报奇台县影剧院经理桑国玺及出纳等人的经济问题,身为奇台县影剧院会计的王秀云在办公室被桑国玺残忍杀害,张学智最初到民政局为妻子申请烈士,结果被告知要有显著的事迹才能被定为烈士,王秀云的事顶多能认定为工伤。6月26日奇台县劳动人事局终于认定王秀云为工亡,但无论是工亡还是民事赔偿都让张学智一家人觉得无法表达王秀云为了反腐败而挺身举报的真正意义。(10月14日新疆天山网)
不仅仅是王秀云,在全国,许多被杀害或者被迫自杀抑或因为举报劳累过度而死亡的的举报人,都无法享受“烈士”的称号,更无法享有“烈士”的待遇。诸如举报安徽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而被迫自杀的举报人李国福,向中纪委具名举报出海南两级法院16名涉嫌腐败团伙成员,使一批多年来滥用职权的涉嫌腐败法官进入海南省纪委的调查范围后“劳累而死”的举报人何海生。他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与他们身后的哀荣并不匹配。前几年,有媒体曾登载过一篇文章《避免“反腐反成烈士”》,现在看来,那怕反腐败中惨死牺牲,也无法成为“烈士”,令人心酸!
所谓“烈士”, 是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反腐离不开民众的参与,特别是离不开那些“舍得一身剐,敢把贪官拉下马”的举报人。有资料显示,2003年至今的5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3.5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举报。可以说,没有举报人的参与,我们就无法有效地查处贪官,无法将反腐败斗争持续和深入下去。反腐败斗争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举报人参与反腐败斗争也是参与正义的事业,那么举报人在反腐败斗争中牺牲,就是光荣的“烈士”。
民政部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该《条例》的主要表彰对象是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英勇牺牲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对除此之外的人员,可以适用《条例》第五条:“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但是,显然在反腐败中牺牲的举报人无法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因此,我愿在此吁吁,给我们壮烈牺牲的举报人、反腐败斗士以“烈士”的荣誉称号吧,这不仅仅是对这些死者的慰藉,更是在彰显我们反腐败和弘扬正气的决心。(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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