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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余钱物令浙江莲都区首任行政审批中心主任落马

2008年10月21日 19: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莲都10月21日电(见习记者袁爽 通讯员张庆华)近日,45岁的原浙江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第一任主任王育花因犯受贿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位在工作中勤勤恳恳,曾经多次带领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取得省市区“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称号的女主任最终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

  据了解,2001年12月,王育花受组织委派到浙江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筹建工作。2002年1月,行政审批中心正式成立,王育花也成了首任主任。在此后的六年多时间里,在王育花的带领下,行政审批中心在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办事公开公正、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党和政府新形象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绩,多次荣获省、市、区级嘉奖。

  可是,正是这位精明干练的女主任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2008年5月27日,王育花因涉嫌受贿犯罪被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据王育花交代,在2005年底的时候,在行政审批中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的办公设备还没到位的情况下,王育花提前支付给该公司货款人民币20余万元。

  2006年年初,为感谢王育花的照顾,该电脑公司经理梅某打电话通知王育花在行政审批中心门口见面。就在马路边,开着一辆红色轿车过来的梅某从车窗里拿出一叠用报纸包着的“小意思”塞给王育花。王育花一时贪念,予以收受。回到办公室打开一看,报纸里面包着整整20000元。

  2008年3月,行政审批中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的最后一批办公设备全部到位后。梅某再次打电话给王育花,表示要感谢感谢。这次,王育花的丈夫代表其到电脑公司拿到了一台“联想”手提电脑和一台“索尼”数码相机,分别价值人民币9900元和2000元。

  此后,梅某因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王育花的受贿犯罪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育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王育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主动退还其收受的全部赃款及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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