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未核对顾客签名信用卡被盗刷 超市被判担六成责

2008年11月27日 14: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由于收银员在刷卡时未核对顾客在签收单的签名,导致顾客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4032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信用卡盗刷案引发的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华联超市被判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顾客2419.20元。

  2006年,市民艾先生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该卡正面附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收到此卡后,艾先生将该信用卡交给他的女友严小姐保管并使用。

  今年1月28日,艾先生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发现该信用卡存在异常消费情况。后经艾先生查询,该信用卡在华联超市许昌店刷卡消费两次,消费金额分别为2032元及2000元,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上述款项已被招行信用卡中心记入账,艾先生于5月缴纳了上述4032元应收款。6月12日,艾先生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许昌店告上法庭,认为超市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持卡消费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否相符,致使他的信用卡被盗刷,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许昌店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后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本案中,被盗刷的信用卡持卡人为艾先生,在该信用卡上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而在发生消费时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两者存在明显差别。故法院认为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艾先生信用卡被他人盗用,给艾先生造成4032元的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艾先生将自己的信用卡存放于女友处,未对信用卡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于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也具有过错,据此应减轻超市的民事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超市承担信用卡被盗用造成损失的60%的责任。(胡海容)

编辑:吴歆】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