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二十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12月8日《新京报》)
因为上访而变成“精神病”,孙法武不是第一个。类似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在当地政府忧虑于 “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上级处分”之时,我们则惊愕于一个正常人变成所谓的“精神病”竟然如此轻而易举!
这样一种武断和野蛮的做法,透露出的是领导权威的极端异化,以及对所谓政绩的极端渴望。为什么这些独断专行的领导者在对待“上访者”的问题上,会不约而同地想起“精神病”这件武器呢?毫无疑问,他们是把这当成了一种惩罚的手段。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不同于其他疾病,患者入院多是非自愿,治疗过程中还可能被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为防止意外甚至需要被施予人身约束或隔离等。所有这些治疗特点决定了,如果不加以法律规范,就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就可能对无辜的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关于精神病鉴定,有几个问题有必要厘清。首先是,谁有权提出鉴定请求或委托?为了明确刑事责任归属,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而不涉及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内,《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显然,除“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外,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
其次就是,哪些机构是精神病鉴定的合法主体?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但规定同样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依旧一片空白,由此直接导致了第三个问题:精神病鉴定应该遵循怎样的规范程序?鉴定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专业技术要求?如果鉴定结果失实,如何划分责任归属?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对于那些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应当如何处置?处置方案是否应征询亲属意见,以及住院期间患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我国虽然早在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展却十分缓慢。法律的失语、信访的压力,再加上对政绩的焦虑与渴望,在某些领导者眼中,精神病鉴定俨然一了百了的“撒手锏”。
不难想象,如果“精神病鉴定”成了高高在上者排除异己的特殊武器,精神病医院成为一种另类的 “监狱”,那将会是一种怎样的恐怖?无论为了保护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还是为了避免更多人为制造出的 “精神病冤案”,加快精神卫生的立法进程都迫在眉睫。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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